吉林省2017年度水环境区域补偿资金核算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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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水环境保护责任,加快推动全省流域跨界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建设,改善水环境质量,从2017年起,吉林省开展实施了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近日,吉林省环保厅根据重点流域水质监测数据,完成了2017年度全省水环境区域补偿核算工作。

2016年,吉林省在深入调查硏究的基础上,结合全省水污染防治工作实际,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制定印发了《吉林省水环境区域补偿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和《吉林省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办法》规定,水环境区域补偿坚持“谁污染、谁付费,谁治理、谁受益”原则,根据断面水环境治理达标和改善情况,实行横向资金补偿、纵向资金奖励机制,即对水质受上、下游影响的市、县予以补偿,对水质达标的市、县予以奖励。

《方案》明确先行选取松花江干流、东辽河干流、条子河出省断面,东辽河干流跨设区的市、公主岭市交界断面下游市,伊通河跨设区的市、县交界断面,全省地级以上城市集中饮用水源地作为跨省界、市界、县界考核断面,按月采取单向补偿方式,由省财政通过与市、县财政结算。补偿标准依据水资源经济价值损失和治理成本,设置“倍增式”补偿基数,即污染越严重,补偿成倍增加(补偿标准最多不超过500万元)。跨省界、市界、县界考核断面,以及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连续2年达到水质目标的,予以奖励(每个断面和每个饮用水源地100万元奖励)。

下一步,吉林省环保厅将进一步完善和修订《办法》,提高水环境区域补偿金额,扩大水环境区域补偿范围,实现全省市州之间、县与县之间水环境区域补偿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