鹦鹉案”改判两年,拿捏了法治、常识、人情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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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环境时评

备受社会关注的深圳“鹦鹉案”,终于尘埃落定。

3月30日下午,深圳中院对二审宣判,被告人王鹏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3000元。

尽管这个判决结果与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无罪诉求仍有落差,但对已被羁押近两年的王鹏,仍是个好消息,毕竟到5月17日便能出狱,恢复自由之身。事实上,比起一审判决的5年有期徒刑,并处3000元罚金,二审量刑明显从轻。

平心而论,就此案而言,在立法并未实质改变之前,免罪的可能性微乎其微。鹦鹉科(所有种)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家贸易公约》附录中的物种,并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贩卖绿颊锥尾鹦鹉2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当然,一审顶格对王鹏作出处罚,还值得商榷。比起通常的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基于被告人自养动物、出售数量较少,且是为家人治病而出售自养的鹦鹉等酌定情节,给予轻判结果,显然更易为人接受。

二审的最终改判,“将个案的审判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也是对一审判决的合理修正。

毋庸置疑,法律与现实的错位,注定了王鹏的坎坷遭遇。审视近20年前出台的司法解释,紧盯“名录”“国际贸易公约”,明确刑法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固然省心省力,也更有“依据”,问题是还不够科学合理。

事实上,作为目标系的“名录”自1989年1月14日施行,“国际贸易公约”于1975年7月1日正式生效,前者近乎“而立”,后者则已过了“不惑”之年。一旦确定则长期不变,很难符合野生动物动态保护之需。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每五年根据评估情况确定对名录进行调整”,即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立法精神。根据新的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物种濒危标准体系,王鹏所贩卖鹦鹉仅属“低危”。

更不合适的是,该司法解释的“笼统保护”,对于驯养繁殖的动物,不管是附录一、附录二,一并作为野生动物同等保护,与国际上分级保护、适度放开的做法不一致。

事实上,在一些公约的参与国家和地区,对驯养繁殖的附录二野生动物,只要证明是驯养即可买卖,遑论违法犯罪。从既有经验看,过于扩大保护范围,并不利于野生动物的繁衍保护。

法律是时代精神的产物。面对司法实践中动辄得咎、犯罪打击面偏大的现状,需要尽快对有关司法解释作出修订,科学界定“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范围。当然,对《野生动物保护法》也需适时调整,使之更契合国际潮流,也更符合公众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