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通报黄冈市罗田县经济开发区环境污染问题查处问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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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结合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落实情况,2017年8月,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组成督察组对湖北省黄冈市罗田县经济开发区环境污染问题开展了专项督察。

罗田县位于大别山水源涵养区和土壤保持生态功能区,2015年由国家有关部门确定为生态保护与建设示范区,还被评为全国森林旅游示范县和湖北省生态县。罗田县经济开发区建于2003年6月,2008年升级为省级经济开发区,现有企业60余家。督察发现,罗田县及其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严重滞后,大量污水长期直排;承诺的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工作长期落实不到位;宏源药业、广惠化工、新普生药业、顺惠化工等重点企业长期违法排污;盛兴纺织、集诚织造、天丝纺织、小满纺织、邦鑫纺织等5家企业在未建治污设施的情况下,从2016年6月起违法生产,污水直排,且拒不落实环保部门下达的停产整治要求。

黄冈市对罗田县及其经济开发区环境污染问题进行多次现场检查,但督办整改不到位,检查流于形式,对发现的突出环境问题没有下力气推动解决。罗田县及其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上级检查督办要求重视不够,整改不力;对基础治污设施建设、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等工作推进不够,落实不力;对企业长期违法排污行为查处不够,处罚不力;对有关企业未建治污设施即投入生产问题置若罔闻,甚至暗中支持企业违法生产,导致环保部门停产决定长期得不到落实。

为严格环境法纪,压实环保责任,推进问题解决,2017年12月5日,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将督察情况和责任追究问题案卷移交湖北省。湖北省高度重视,党政主要领导均作出明确批示,要求依法依规严肃查处问责。湖北省纪委会同环保厅立即组织调查,厘清责任,并将调查情况报经省委批准,决定对以下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严肃问责。

(一)责成黄冈市政府向湖北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责成罗田县委、县政府向黄冈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二)黄冈市委副书记张社教(时任黄冈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分管环保工作)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给予黄冈市环保局局长周秋英行政记过处分(与中央环保督察移交问题合并处理);对黄冈市环保局副局长汪凇(分管环境监察)予以诫勉。

(三)罗田县委、县政府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罗田县委书记汪柏坤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武汉市人社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副院长(时任罗田县长)詹红运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罗田县委委员、副县长(分管环保工作)秦新平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罗田县委委员、副县长(先后分管住建、工业及招商工作)王风华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罗田县住建局长汪涛行政警告处分。

(四)罗田县经济开发区对环境污染问题负有直接责任,给予英山县委常委、副县长(时任罗田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李文行政警告处分;给予罗田县副县级干部(时任罗田县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副主任、主任)夏建筑党内警告处分。

另外,责成时任罗田县委书记肖燕梅、现任罗田县长郝爱芳等8名责任人分别向其所在单位党组织作出书面检查。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求扛起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责任,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现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黄冈市罗田县经济开发区环境污染问题及其背后原因十分典型,必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切实转变发展理念,以更大的决心和更有力的措施,加快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