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二次审议水污染防治条例,增加生态环境损害终身追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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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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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7日,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交二审的修订草案,增加了生态环境损害终身追责条款。

2017年,河北省水环境质量实现持续好转,列入国家考核的74个地表水水质监测断面中,达到或优于Ⅲ类目标比例为45.9%,同比提升5.4个百分点;劣Ⅴ类水体比例降至33.8%,同比下降8.1个百分点;两项指标均超额完成《河北省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要求。

但是,全省水环境形势依然严峻,74个国家考核断面中部分断面水质仍有待提升巩固,部分地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仍有待加强。

与会人员认为,重新制定水污染防治条例,是河北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有力保障,对推进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建设和新时代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修订草案提出,河北省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在落实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责任过程中不履职、不当履职、违法履职,导致产生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河北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建设项目的环评。

分组审议中,有委员认为,修订草案对污水排放造成的水污染限制得比较全面,尤其是在利用渗坑、渗井排污方面明确了禁止性行为;但对固体废弃物造成的水体污染关注较少,建议增加相关内容,限制生活垃圾、工业废弃物、医疗垃圾等有可能对水体造成的污染。

此外,还有委员建议,在控制污染物进入水体的同时,要综合考虑生态系统的净化水体功能,统筹污染治理与防治工作。

修订草案明确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结合水环境状况和水污染防治要求,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杨智明委员建议,在制定防治规划的同时,还要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其中在政府责任条款中,应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后面加上“保障资金投入”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