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即将出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在有组织排放方面,与国家标准相比,臭气浓度限值收严5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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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近日从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获悉,自治区正在组织制定恶臭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目前已形成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标准》(征求意见稿)),开始向区直5个有关部门、31家工业园区管委会、5个地级市和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共145家相关企业以及全区环保系统广泛征求意见。

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恶臭扰民是多年来大气环境管理的老大难问题,也是老百姓环保投诉比较集中和突出的问题。特别是银川周边的永宁、贺兰两县,生物发酵及制药企业多,恶臭问题突出。

数据显示,2012年以来,全区大气污染投诉接近60%,其中,恶臭投诉占25%,工业废气投诉占38%,两者相加占63%。2016年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也指出永宁县制药企业异味扰民问题长期没有得到解决。

对此,宁夏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多次作出批示,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对恶臭污染环境问题进行有效治理。2017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要求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恶臭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

据了解,《标准》(征求意见稿)是依据国家和宁夏自治区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制定的,将适用于现有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市政设施的恶臭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恶臭污染物排放管理。

与国家《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相比,在有组织排放方面,宁夏在臭气浓度限值上收严了50%~99%,特征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收严了约33%~85%,新增了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对无组织排放提出了更严格的控制要求,规定须将有恶臭污染物排放的生产设施及其建筑物的无组织排放,经过收集处理后再排向大气,此举对削减工业源恶臭污染物排放总量贡献较大。

值得注意的是,《标准》(征求意见稿)还增加了8种恶臭物质,收严了控制标准,增加了恶臭排放强度的要求。针对在工业集聚区外的企业,厂界的臭气浓度收严,将促进恶臭污染的控制,降低恶臭污染的影响。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科技标准处负责人透露,《标准》将力争于今年6月底前发布实施。正式实施后,将对有恶臭污染物排放企业的技术改造及新建项目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