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立法治理机动车污染 市政府可对高污染车辆采取限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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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政策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日前审议通过了《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将颁布实施,这意味着乌鲁木齐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将有法可依。

近几年,乌鲁木齐市机动车保有量迅猛增加,年均增长10万辆以上,目前已达109万辆。乌鲁木齐市成为全国首个气化城市后,机动车尾气排放成为氮氧化物主要来源,加快立法,严控机动车污染势在必行。

《条例》规定,乌鲁木齐市政府可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对高污染排放车辆采取限制区域、限制时间行驶的交通管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告。新购或外地迁入的机动车需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或转移登记的,应符合本市执行的排放标准。

非道路移动机械(推土机、压路机、挖掘机、打桩机等)排放大气污染物应当符合本市执行的排放标准。对超标排放且经维修或采用排放控制技术后仍不达标的机械,将被停用。

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机动车、非机动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将受到重罚,且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截至2017年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3.1亿辆。从分布情况看,全国有53个城市的汽车保有量超过百万辆,24个城市超200万辆,7个城市超300万辆。北京、深圳、成都、西安等地已相继制定出台了关于机动车污染治理的地方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