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审议通过 未经批准开凿取水井最高可罚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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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政策法规

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了《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立足河北实际,着力解决地下水管控不严、计量监测不到位、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弱等瓶颈问题,从严加强地下水保护和利用,这是河北省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在法律层面的体现。《条例》将于2018年11月1日实施。

《条例》上收了地下水取水审批权限。《条例》规定:“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河北省水利厅厅长位铁强介绍说,《条例》将地下水取水审批权限由原来的省、市、县分级审批调整为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批,这是落实最严格地下水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是从源头上治理地下水超采的有效举措。

严控新增取用地下水的机井。《条例》就新开凿取水井和关停已有机井做了明确规定,总体原则是严控新增机井,加快现有机井关停进度。《条例》规定:“对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已有的取水井,应当制定计划逐步予以关停。”在严控新增机井方面,《条例》规定:“在地下水一般超采区,应当按照采补平衡原则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限制取水量,并规划建设替代水源,采取措施增加地下水的有效补给;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一般不得开凿新的取水井。确需取用地下水的,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安排,按照总量控制原则通过按比例核减其他取水单位的地下水取水量和年度用水计划,进行合理配置;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一律禁止开凿新的取水井。”

在罚则上,《条例》增加了未经批准开凿取水井取水的处罚,加大了处罚力度。其中,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开凿取水井取水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开凿取水井取水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在其他区域开凿取水井取水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