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大气污染防治条例5月1日起施行 建设用地暂不开工须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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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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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太原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日前表决通过《太原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将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5章43条,亦是太原市首次以立法的形式,为大气污染防治而出台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明确,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同时,新闻媒体应当加大对大气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强对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

  《条例》提出,建立大气污染网格化监管制度,进一步明确网格管理对象、管理标准和责任人。

业内人士指出,大气污染网格化监管制度的建立,可以确保大气污染防治管理无死角、监察无盲区、监测无空白。

燃煤污染是影响冬季采暖期空气质量改善的重要因素之一。《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中村、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散煤治理,制定使用清洁能源的优惠政策,推行清洁能源替代原煤散烧;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和经营场所,应当按照要求安装并正常使用高效油烟净化装置,油烟达标排放。

《条例》明确,施工工地应当安装扬尘在线监控系统,实时监控扬尘污染情况,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未安装的施工工地,不得开工建设。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这些规定有利于打破“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怪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