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饮用水水源地建设养殖场,最高罚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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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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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江西省新余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正式施行。这是新余市拥有地方立法权后,继《新余市仙女湖水体保护条例》之后出台实施的第二部实体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实施意味着新余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有法可依。

根据《条例》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农村村民集中居住区500米以内,铁路、高速公路、国道沿线500米以内等10个区域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户),禁养区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户),已有的畜禽养殖场(户),由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限期关闭或搬迁,并依法予以补偿。在禁养区内新建畜禽养殖场(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的,对畜禽养殖场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畜禽养殖户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畜禽养殖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畜禽养殖户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新余市畜禽养殖发展水平走在江西省前列,但由于前期规划不科学、布局不合理等因素,造成了部分地区养殖总量超过环境容量。2017年以来,新余市开展了水环境整治 “保家行动”,养殖场户数由整治前的7267家减少至现存的232家,关停了96%以上的养殖户,全市畜禽养殖污染得到有效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