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实行环保“一票否决” 对受到“一票否决”的部门和单位,市纪委监委和市委组织部将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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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环境质量未达到功能区或年度考核要求的,且目标考核指标比上一年度有恶化的;辖区国考、省考、无锡市考等断面水质不达标的”“被各级环保部门实施区域限批、约谈、挂牌督办,且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整改任务的;被媒体曝光,且整改不力,未按要求和规定时间完成的”等情况将被环境保护“一票否决”。

江苏省江阴市近日印发《江阴市环境保护“一票否决”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不断增强各级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环境保护责任意识,履行工作职责,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制。

据悉,《办法》共8条,适用于江阴市各镇(街道)、高新区、临港开发区、列入市目标任务考核的市级机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同时,《办法》针对各镇(街道)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高新区、临港开发区及其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规定了5种“一票否决”情况。

针对列入市目标任务考核的市级机关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办法》规定,如出现“未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生态文明建设暨环境保护工作目标任务,且年度生态文明考核被评为同类别最后3名的”“未履行环委会成员职责,纵容或放任企业违法生产造成恶劣影响的”等两种情形,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

对于企事业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办法》明确若出现以下11种情况,将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其中包括:未完成市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年度减排及淘汰落后产能、减少煤炭消费总量等目标任务的;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等级当年被评为黑色的或连续两年被评为红色的;被国家、江苏省、无锡和江阴市生态环境部门交办或挂牌督办的环保问题,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任务的;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社会影响的;因环境违法事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拘留或涉嫌环境违法犯罪的;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环境行政处罚的;发生核与辐射安全事故的;查实虚假纳税申报(环境保护税);未按要求落实污染天气限产减排措施的;对污染治理设施故障、因故停运、在线数据异常等影响达标排放情况和对污染物产生量,不执行按时报告制度,存在瞒报或不报的。

据了解,如出现《办法》规定情形被“一票否决”的,将取消该责任单位当年参与综合性和涉及生态文明建设表彰奖励资格,取消财政及产业上优惠扶持政策,并取消相关责任人当年参与表彰奖励资格。受到“一票否决”的相关部门和单位,由江阴市纪委监委和市委组织部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