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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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为推进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2019年3月5日至14日,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崔凤友同志组织政策法规处、省环境规划研究院以及厅常年法律顾问赴济南、青岛、淄博、济宁市对16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全面调研。

此次调研,调研组分别听取了各市对2018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的亮点、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建议的汇报,并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操作性、可行性以及案例实践中存在的法律和专业技术困难、问题进行了交流讨论。重点围绕筛选案例、鉴定评估、赔偿范围、赔偿磋商、赔偿诉讼、损害修复等方面,深刻剖析了我省几起较为成熟的案例实践。通过此次调研,帮助解决了各地在案例实践中的突出问题,督促了各地市持续推进案例实践。下步,将及时总结有益经验,形成调研报告,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并继续抓好顶层设计,指导各地高起点运作,扎实推进方案落地见效,为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不合理局面、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提供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