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施行 对行政决策可能造成严重污染事先听取公众意见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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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3月1日起施行,分为总则、监督管理、防治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五章三十七条,在规范内容上突出了“五个明确”。

一是作为当地首部地方性环保法规,明确了大气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和防治体系。规定大气污染防治应当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规划先行、防治结合、损害担责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监管、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防治体系。

二是明确了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考核,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力度;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辖区的实际,做好大气污染防治有关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级政府确定的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三是明确了大气污染防治的综合管理措施。对制定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审批控制、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使用、行政决策可能对大气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事先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重污染天气应对、约谈机制、环保督察督办等作出了规定。

四是明确了大气污染防治的具体措施。从燃煤污染、工业污染、机动车船尾气、扬尘、农业和其他大气污染防治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范。

五是明确了法律责任。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分别设定了停产整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