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章程

中国商品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商品学会(以下简称本团体)

(China Society of  Commodity Science,CSCS)。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

本团体是全国商品科学工作者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本团体是由从事商品科学教学、科研工作的个人和集体、从事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个人和集体、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开发的个人和集体等组成。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

本团体的宗旨是团结全国商品科学工作者,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严谨的科学作风,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积极开展商品科学研究和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促进 我国商品科学的发展,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业务指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挂靠单位为中国人民大学。

第五条  本团体的会址:中国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每1—2年组织召开一次全国商品学学术 研讨会。 同国际商品学会和各国商品学会进行广泛的学术交流,邀请国外商品学专家学者来华讲学,主办国际性学术研讨会。代表中国商品学界参加国际商品学学术活动。

(二)编辑和出版中国商品学会通讯。

(三)推动商品学教育工作;开展商品学继续教育和各种与商品科学有关的培训活动;普及商品科学与消费知识;提高从事商品科学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消费者的素质。

(四)开展商品科学基础理论研究,评议商品学学术研究成果;调查并研究国内外商品科学的发展趋势;收集、整理、交流国内外商品学研究成果,不断促进商品学的发展。面向经济建设,根据社会实际需要,组织商品科学工作者开展商品学的应用研究,开展商品指导与咨询,进行商品质量诊断分析,指导新产品开发,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商品贸易的发展、以及商品质量的提高提供科学依据。

(五)积极参与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与认证、商品鉴定与评价工作,为商品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保证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做出贡献。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包括团体会员、个人会员、通讯会员和名誉会员。

(一) 团体会员:凡与本团体业务范围有关,愿意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有关活动并支持本团体工作的教学、科研、生产、经营和管理等单位。

(二) 个人会员:凡与本团体业务范围有关,愿意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有关   活动并支持本团体工作的教学、科研、生产、经营和管理等单位的个人。个人会员要求具有一定专业水平和中级职称资格以上(含中级职称)的个人。

(三) 通讯会员;凡从事商品科学工作、并具有较高学术成就的、热心赞助本团体工作的外籍商品科学工作者。

(四) 名誉会员:在商品科学领域和事业中有杰出成就、具有较高威望或对本团体工作有重要贡献的中外专家学者。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中国商品学会章程;

(二) 志愿加入中国商品学会;

(三) 在中国商品学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影响的个人和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个人会员必须有本团体两人介绍);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本团体理事会授权机构中国商品学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在本团体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有权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学术活动和会议;

(三) 有权优先、优惠获得本团体业务范围内的各种学术资料、会刊,享受本团体提供的各项服务,以及请求本团体举办在业务范围内的各项培训和咨询活动;

(四) 有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的合法利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在业务范围内的各种有关活动;

(五) 向本团体提供所撰写的学术论文、学术著作及其相关资料;

(六)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全国代表大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中国商品学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中国商品学会理事会理事;

(三)审议中国商品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全国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全国代表大会每界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教育部审查,并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全国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其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全国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全国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全国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学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意须经到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有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常务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竟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教育部审查并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全国代表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教育部审查并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因报业务主管部门教育部审查并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全国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包括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 捐赠:由支持商品科学的教学,科研以及支持本团体业务范围内各项工作的国内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个人的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各种收入的银行存款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教育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教育部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全国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教育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教育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教育部和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办1999年12月12日会员全国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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