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同推进碳减排与大气污染治理

  • 协同推进碳减排与大气污染治理已关闭评论
  • A+
所属分类:论坛

近几年,我国大气污染治理成效显著,“大气十条”出台后,各地层层建立了目标责任制,形成了大气污染治理的强力态势。同时,协同效应形成,推动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政策在各地的执行,为推进碳减排提供了重要契机和全新驱动。

众所周知,化石能源燃烧是温室气体最主要的排放源,也是大气污染物的主要来源之一。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和能源结构持续升级,我国能源需求刚性增长,碳减排和大气污染治理依然形势严峻、任务艰巨。虽然二者的内在要求有所区别,但实现路径有诸多一致之处,可以统筹推进、协同共治。为此,笔者认为,协同推进碳减排与大气污染治理应着重解决4个问题。

首先是合力,政府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面对我国多污染物共存、多污染源叠加的大气污染现状,无论是碳减排还是大气污染治理,都是十分紧迫的任务,需要政府相关部门齐心合力,密切配合,共同推进。

当前,我国大气污染治理正在从单一污染物控制向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单独治理向区域联合防治、末端治理向全过程控制精细化管理转变。生态环境部门既要适应这种新变化,立足于眼前面临的机动车尾气整治、散煤治理、工业污染排放等重点难点问题,落实对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督责任,也要着眼于应对气候变化需要,提升标准,革新技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促进能源结构优化,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大减排宣传力度,提高全民低碳意识,调动企业、公众等社会主体自觉参与和行动。市县政府必须强化主体责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有步骤、分层次地抓好各项减排政策措施的落实。

其次是合拍,具体的政策措施要保持一致,相互促进。国家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等,提出了很多配套的政策和措施,这些政策措施是相互支撑、相互促进的。这些政策措施中,一部分涉及优化能源结构,这既是大气污染防治的有效手段,又是碳减排的重要手段。

需要注意的是,有的措施在宏观层面没有任何问题,但在具体落实中,如果不加以消化就生搬硬套,有可能会适得其反。比如,煤制天然气作为清洁能源,大量使用必会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但却涉及更高的碳排放和环境成本。如果用煤制天然气进行发电,则其全生命周期的温室气体排放比燃煤电厂还要高,反而会增加煤炭和水资源消耗及碳排放,有可能出现“区域减排、全国增碳”的现象。因此,各地区在具体落实的过程中,应紧密结合当地实际,综合研判,慎重决策,确保各项措施保持一致,防止顾此失彼。

第三是合度,既要坚持市场驱动,也要注重技术创新。在大气污染治理和减少碳排放方面,依靠传统的“拉闸限电”等行政力量强制减排已不可持续。为此,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建立减排交易制度。当前,我国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国内实际,先后开展了排污权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试点,并取得重要进展。这两项交易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最大程度地降低了社会减排成本,更有利于减排目标的实现。

笔者以为,无论是排污权交易还是碳排放权交易,都是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运用的经济手段,目的是降低企业的减排成本,利于调动企业参与减排的积极性。千万不能把手段当成目的,认为有了完善的市场交易机制,政府有关部门就可以高枕无忧。因此,在坚持制度机制创新的同时,还要着力推动技术创新,强化科技研发和转化推广,重点加强大气污染物和臭氧的形成机理、来源解析、迁移规律和监测预警等研究,加快重点领域低碳技术研发,为污染治理和碳减排提供科学支撑。

第四是合法,加快推动排污权和碳排放权交易立法。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除《大气污染防治法》提出“国家逐步推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外,其他均没有涉及排污权和碳排放权。我国排污权交易试点出台了一些地方性的交易法规,但交易局限在省域或流域范围内,国家层面尚没有针对性的立法和统一标准。碳排放权交易从2011年开始试点,国家将加快出台《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虽然可以提供支撑,但在立法上仍显不足。

当前,亟待加快制定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的法律法规,适时修订完善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政策法规。同时,推动制定能够清晰界定排污权、碳排放权产权属性的法律法规,及时出台《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从国家层面配套完善排污权和碳排放权交易的法规体系,为下一步在全国全面实行排污权和碳排放权交易提供法律支撑。此外,要加强交易管理机构、中介机构的建设,健全完善相关制度,确保公开透明、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