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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政策法规
安徽省合肥市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了《合肥市地表水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后,合肥市将按照“谁超标、谁赔付,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在全市建立以县级横向补偿为主、市级纵向补偿为辅的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机制。
《办法》指出,将跨县界断面、出市境断面和国家、省、市考核断面共59个(其中12个涉及左右岸两个责任辖区)列入补偿范围,实行“双向补偿”。即断面水质超标时,责任辖区将支付污染赔付金;当断面水质优于目标水质一个类别以上时,责任辖区将获得生态补偿金。
按照断面属性,以生态环境部、省环保厅、省巢湖管理局、合肥市环保局确定的监测结果,每月计算污染赔付、生态补偿金额,左右岸分属两个责任辖区的断面,赔付、补偿金额平均分配。
按照《办法》规定,年度水质类别为劣Ⅴ类、未达到年度水质目标或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环境事件的,当年不予发放生态补偿金。污染赔付金、生态补偿金应专项用于水污染综合整治、水生态环境保护、监测能力建设等方面,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