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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新的《淄博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增加了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这项考核指标,调整各项污染物考核权重,并提高了生态补偿奖励额度。
新《办法》在之前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季度平均浓度同比变化情况4项考核指标的基础上,增加了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PM2.5、PM10、SO2、NO2四类污染物考核权重由原来的30%、20%、20%、30%,变为50%、20%、10%、20%。
生态补偿奖励资金额度也发生了变化。原来依据4类污染物综合计算出来的季度平均浓度每改善1微克,区县可获得4万元奖励,反之每恶化1微克,将上缴4万元,新《办法》生态补偿资金系数为5万元/(微克/立方米)。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以百分点计,生态补偿资金系数为2万元/百分点。
《办法》规定,年度空气质量连续两年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的区县,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一次性奖励,下年度不再参与生态补偿。若该区县后续年度出现污染反弹,空气质量达不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则继续参与生态补偿。
PM2.5、PM10年均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的区县,市级按单项指标100万元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NO2、SO2年均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一级标准的区县,市级按单项指标100万元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在下达考核年度第四季度生态补偿资金时一并清算。
根据《办法》,市补偿有关区县的资金,从省级补偿资金和市已安排的环保资金中统筹安排。有关区县向市级补偿的资金纳入市级生态补偿资金规模,用于补偿空气质量改善的区县。市政府对各区县实行季度考核,每季度根据考核结果下达补偿资金额度,年终统一结算。各区县获得的补偿资金,将统筹用于行政区域内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