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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等同采用国际标准ISO14020:1998《环境管理环境标志和声明通用原则》。
本标准为环境管理系列标准中关于环境标志的标准之一,是目前发布的关于环境标志的第一个国家标准。
ISO目前已发布的环境标志标准还有:
ISO14021环境管理环境标志和声明自我声明的环境宣言;
ISO14024环境管理环境标志和声明Ⅰ型环境标志指导原则和程序。
考虑到ISO14020:1998国际标准“定义”中引用了ISO14040:1997的内容,故本标准增加“引用标准”作为第2章。
ISO14020中的助动词shall在本标准中均译为“必须”。
ISO14020中的助动词should在本标准中均译为“应”。
本标准由中国标准研究中心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标准研究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中心、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进、崔强、刘克、李春建、范与华。
本标准于2000年2月首次发布。
ISO前言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是由各国标准化团体(ISO成员团体)组成的世界性联合会。制定国际标准的工作通常由ISO的技术委员会完成,对某技术委员会工作感兴趣的成员团体有权参加该技术委员会。国际上的其他组织,无论是政府的或非政府的,也可通过与ISO的联络参加其工作。在电工技术标准化方面,ISO与国际电工委员会(IEC)保持密切的合作关系。
国际标准是根据ISO燉IEC导则第3部分的规则制定的。由技术委员会正式通过的国际标准草案提交各成员团体表决,国际标准须取得至少75%参加表决的成员团体同意才能正式通过。
国际标准ISO14020是由ISO燉TC207环境管理技术委员会环境标志分委员会(SC3)制定的。
引言
环境标志和声明是ISO14000系列的主题《环境管理》的工具之一。
环境标志和声明就产品或服务的总体环境特性、特定环境因素或其他多种因素提供信息。购买方和潜在的购买方可利用这一信息,基于环境及其他方面考虑,选择他们所期望的产品或服务。产品或服务的供方希望其环境标志或声明能对购买方产生有效的影响,选择他们的产品或服务。如果环境标志或声明具有这一作用,将提高其产品或服务的市场份额,并促使其他供方对自己的产品或服务的环境因素加以改进,从而能够使用环境标志或环境声明,最终减少该类产品或服务所带来的环境压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环境管理
环境标志和声明通用原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制定与使用环境标志和声明的指导原则,以便与ISO14020系列中其他适用的标准配套使用。
本标准不拟作为认证和注册规范。
注:本系列中的其他标准将遵循本标准所规定的原则。ISO14020系列标准目前还有ISO14021、ISO14024和ISO14025(见“参考文献”)。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燉T24040—1999环境管理生命周期评价原则与框架(idtISO14040:1997)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环境标志environmentallabel
环境声明environmentaldeclaration
用来表述产品或服务的环境因素的声明。
注:环境标志或声明的形式可以是出现于产品或包装标签上,或置于产品文字资料、技术公告、广告或出版物等中的说明、符号或图形。
3.2生命周期lifecycle
产品系统中前后衔接的一系列阶段,从原材料的获取或自然资源的生成,直至最终处置。
[GB燉T24040—1999]
注:“产品”包括任何商品或服务。
3.3环境因素environmentalaspect
一个组织的活动、产品或服务中能够与环境发生相互作用的要素。
4、环境标志和声明的目标
环境标志和声明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对产品和服务的环境因素的可验证的、准确而非误导性信息的交流,促进对具有较小环境压力的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和供给,来激发市场驱动的持续改善环境的潜力。
5、通用原则
5.1概述
5.2~5.10中规定的所有原则适用于一切环境标志和声明。
当本系列其他标准所提出的要求比本标准更为具体时,对这些具体要求须予以遵循。
5.2原则1
5.2.1说明
环境标志和声明必须是准确的、可验证的、具相关性的和非误导性的。
5.2.2具体要求
环境标志和声明的实用性和有效性取决于它们传达有关产品或服务环境因素的可靠和有意义的信息的程度。环境标志和声明必须提供关于产品或服务的环境因素的准确信息。环境标志和声明的事实依据和技术依据必须是可验证的。环境标志和声明提供的信息必须是具相关性的:它们须针对较重要的环境因素,这些环境因素与产品或服务涉及的自然资源获取、产品的生产、分配、使用或处置的实际情况相关。应对环境标志和声明的依据进行定期审查以考虑更新的需要。信息的收集频次应与产品或服务的更新速度相适应。环境标志和声明必须易于理解,并且不会误导产品或服务的预期的购买方。
5.3原则2
5.3.1说明
用于环境标志和声明的程序和要求的制定、采纳和应用不得以制造不必要的国际贸易壁垒为目的,或产生此类效果。
5.3.2具体要求
应用本原则,应考虑以世界贸易组织的适用规定和解释为指导。
5.4原则3
5.4.1说明
环境标志和声明必须以足够严密、科学的方法学为基础,从而能够支持所作声明,并能获得准确和可再现的结果。
5.4.2具体要求
必须以科学界或专业领域中已认可并广泛接受的,或其他科学上可论证的方法收集并评估支持环境标志和声明的信息。这些方法应遵从国际上普遍接受的标准(可包括国际标准、区域性标准或国家标准)或通过同行评审的行业或贸易方法。所采用方法必须适用于相应的声明,并且提供对支持声明相关与必要的、准确和可再现的信息。
5.5原则4
5.5.1说明
用来支持环境标志和声明的程序、方法学和准则的信息必须具有可得性,并可应所有相关方的要求予以提供。
5.5.2具体要求
上述信息中必须包括作为依据的原则、假设和边界条件。信息应充足并易于理解,使购买方、潜在购买方和其他相关方能从科学原理、相关性和总体有效性等方面来评价和比较环境标志和声明,并评估环境标志或声明与本系列中有关标准的一致性。此信息也必须明确指出该环境标志或声明是属于自我环境声明性质还是基于独立方确认。
产品或服务一旦进入市场,必须使购买方和潜在购买方了解获得此信息的途径,这可通过5.10中提供的多种方式加以实现。由于涉及商业机密、知识产权或类似的法律约束,某些信息的可得性可能会受到限制。
5.6原则5
参考文献
[1]ISO14021:1999环境管理环境标志和声明自我声明的环境宣言
[2]ISO14024:1999环境管理环境标志和声明Ⅰ型环境标志指导原则和程序
[3]ISO14025环境管理环境标志和声明Ⅲ型环境标志指导原则和程序
[4]ISO燉IEC指南2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术语及其定义
[5]ISO燉IEC指南59标准化工作的良好操作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