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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政策法规
武汉市人大常委会近期对多部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提升环境保护标准,杜绝地方性法规降低标准、管控不严等问题。
其中,为适应新形势防洪安全管理和长江大保护的需要,《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在第十二条增加一款:“除堤防吹填固基、整治疏浚河道等公益性采砂外,长江、汉江本市管理范围内禁止采砂。”还将原法规中违反规定堆放黄砂等物料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修改为“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在《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中,武汉市将违法填占湖泊、在湖泊水域内违法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行为的最低处罚金额,从三万元提高到五万元;在《武汉市森林资源管理办法》中,将“采种和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列为毁林行为;在《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条例》中,在“风景区核心景区内禁止建设旅馆、招待所、培训中心、休(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后增加“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