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塑料垃圾,还需向欧盟“取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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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欧盟法令提案坚持生产者责任延伸制,要求由生产者来对禁用或限用塑料制品的垃圾管理和污染治理承担经济责任,这方面,我国或可借鉴。

北京时间5月28日,在环境保护领域,传来了一则重要的域外信息:欧盟委员会发布了其塑料垃圾治理的法令提案。如果该提案获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审议通过,将成为全欧盟的强制政策。

“限塑令”实行十年,效果未达预期

该提案最引人注目的内容是准备在全欧境内,禁用或限制11类塑料制品,其中10类是一次性塑料制品,包括棉签、餐具、气球、餐盒、饮料杯、饮料瓶、香烟过滤嘴、塑料袋、零食包装、湿纸巾和妇女卫护用品,剩下的一类是塑料渔具。

在面对全球塑料污染危机这件事上,欧盟正从“叫得响亮”向“行动有力”转变,后续进展值得期待。

与此同时,我国将迎来“限塑令”施行十周年纪念日。虽然此项政策仅针对塑料购物袋一类问题产品,但在十一年前(发布时间是2007年年底)刚面世的时候,却显示出我国在塑料垃圾污染治理领域的前瞻性。再往前溯,早在2001年时,作为“白色污染”典型代表的塑料发泡餐盒就首次在全国被禁止生产和使用,也说明我国在塑料垃圾污染治理上一直有所抱负、有所作为。

然而,目前“限塑令”因落实跟进不够导致实效减退。与欧盟此次的行动相比,我国塑料垃圾污染防治的举措颇有点“先发而后至”的遗憾。

不过,现在行动,也未为晚矣。事实上,今年1月份国家发改委就曾在其官网向全社会征求“塑料垃圾污染防治”的政策建议,标志着这方面的工作已经启动。而且,发改委在征集建言的同时,明确提出了“禁用(限制)一批、替代一批、规范一批”的治理总体思路,与此次欧盟法令的核心内容有异曲同工之妙,说明全球各国政府在应对塑料环境问题的基本原则和方法上,有着高度共识。

欧盟限塑法令值得我们借鉴

虽然发改委并未就新政策的出台时间做出说明,不过,比时间安排更重要的还是政策的实质内容——即能不能真的对塑料污染“动真格”,尤其是那些最容易导致环境污染且难以再生利用的塑料制品“动真格”。在这一方面,欧盟刚发布的法令提案有三方面值得我们借鉴。

第一,禁用和限用名单是必要的,但要依托于较为充实的调查依据。此次欧盟法令提案所列的11类制品,按欧盟委员会掌握的调查数据,占海洋塑料垃圾数量的70%,说明如果有效控制这些制品和垃圾,可显著减轻塑料环境污染。

在我国,在政策制定过程中,既要吸收欧盟经验,参考环境(不仅仅是海洋,还包括陆地)中常见塑料垃圾的种类、出现频率、危害程度,也要考虑其他一些重要因素,如回收再生行业的处理技术和能力,以及消费者的认知态度等。

第二,强化生产者责任。欧盟法令提案一如既往地坚持生产者责任延伸制,要求由生产者来对禁用或限用塑料制品的垃圾管理和污染治理承担经济责任。其背后逻辑并非要加重企业负担,而是反向激励企业在产品设计、供应链管理及再生利用等环节积极变革,最终通过塑料垃圾减量,达到不必或少为污染买单的效果,从而同时实现私利和公益的最大化。目前纳入我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的塑料制品仅覆盖汽车、电子产品及纸基复合包装中的塑料成分,离治理需求还有很大距离。

第三,强制要求标识塑料成分和垃圾处理信息。这是此次欧盟法令提案采用的一项特别管理措施,目的是让公众清楚了解原本以为是非塑料的产品实际含有塑料成分且对环境有潜在危害,进而影响其购买倾向。

而在我国,消费者对于一些实际含塑料的产品的认知也不充分,像湿纸巾、茶包、“环保”购物袋、妇女卫生巾、婴儿“纸”尿布、某些“可降解”购物袋,其相当成分是由塑料或塑料纤维制成,废弃后同样是塑料垃圾。新政策应在明确限制它们消耗或废弃量的前提下,要求生产者履行信息告知义务,最终促进消费者的“绿色选择”。

毋庸置疑,“限塑令”是一项我们必须要长久实行下去的政策。在新形势下,“限塑令”也应与时俱进,积极吸收欧洲等地的经验教训,提高政策的黏性,最终实现“限白”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