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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业主体、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基本原则,地方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应着重抓好生态环保责任的分解和落实工作。为此,很多省份出台了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及配套的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使在生态环保领域的问责有据可依,也有利于日常的工作调度。
生态环保制度虽然出台了,但并不意味着污染问题从此就会销声匿迹。因此,需要在行政层面适时启动责任追究办法,从而传导压力,建立层层把关的机制,一级示范给一级看。
各地对重大环境问题(事件)问责的情形都有明确规定。其中,厘清责任是问责的基础,只有确定了不同主体在已经发生的生态环境问题(事件)中的角色定位,才能恰当地给予当事人党纪政纪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可以说,问责调查是启动生态环保问责的关键环节,关系到问责的公平性和教育警示效果,要予以高度重视。
生态环境保护是业务性和专业性都很强的政治工作,坚持由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承担问责调查权是重要的原则问题。从一些地方的事例来看,有时由于没有充分发挥生态环境部门的技术优势,问责调查的持续时间较长,且对核心问题的把握欠妥,结果导致牵涉面广,纠缠于细枝末节而降低了问责的精准程度,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问责工作的权威性。
生态环境保护是系统性很强的工作板块,虽然往往依存于生产、工程建设等实体,但无论是制度建设,还是对从业人员管理、设施运行、资金投入、效果评估等方面都自成完整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指出,生态环境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要把生态环境风险纳入常态化管理,系统构建全过程、多层级生态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对此,要提高政治站位,鉴于生态环保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应始终坚持系统思维,完整地研究分析相关事宜,包括问责调查。
生态环境问题之所以复杂,主要在于其历史连续性。很多地方要求对生态环境问题(事件)实行终身问责,这意味着这类问责对相关人员的影响是长期的,保证问责结果的客观、公正更加重要。为此,生态环境部门要努力争取主动,发挥在问责调查工作中的牵头作用,为有能力、会干事、干得成事的同志担当,对敢于负责的同志负责,通过全面深入细致的调查,确保问责科学、客观、准确、严格。
问责是一项严肃的干部管理措施,运用得当,可以警醒干部,有利于其以后健康成长,若缺乏严谨,也可能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要开展充分的调查,准确分析当事人在问题或事件中所起的作用和应承担的责任,使处理结果经得起时间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