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沿江八市检察院建立长江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协作平台 用法治力量保护长江生态环境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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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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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苏州、无锡市等沿江8市人民检察院近日共同签署了《江苏省沿江城市关于建立长江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检察协作平台的框架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在办案协作、信息共享、研讨交流、人才培养、责任落实等9个方面,加强跨区域检察协作,用法治力量保护长江生态环境资源。

据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江苏将切实肩负起长江生态保护的历史责任,立足职能打好服务长江生态建设的组合拳,合力推动长江生态环境资源的法治保护,并把推动生态环境修复作为司法办案的最终目的,努力达到办理一个案件、修复一片生态的司法保护效果。

按照“意见”要求,8市检察机关将实现对涉及长江生态环境资源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检察监督全覆盖,建立跨区域案件协作办理机制,加强业务数据和重大敏感典型案件的信息共享、线索互通,加强与公安机关联动,推动生态环境修复。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作为南京唯一办理长江南京段审查逮捕案件的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早在2014年就启动了长江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在长江航运公安局南京分局设立了资源环境检察官办公室,搭建起了资源环境案件“两法衔接”工作平台。

2017年年初,长江南京段发生“2·17”江心洲船舶爆炸案后,针对案件中反映出的各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存在条块分割、职责不清,难以形成监管合力,甚至出现监管缺失以及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衔接不畅等问题,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主动牵头成立由47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社会团体、公益组织、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等参与的鼓楼长江生态环境保护联盟,有力地推动了对长江生态环境资源的全面保护。

对于这种变各自为战为协同作战的工作机制,“意见”明确,在办理跨区域案件中,需异地讯问询问、委托调查取证的,可商请当地同级检察机关在办案场所、技术装备等方面提供便利,协调有关部门和鉴定机构提供支持,必要时可在江苏省检察院统一领导下跨地区抽调人员组成临时办案组负责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理。

“意见”要求,对需要异地调取公安有关刑事侦查、行政执法部门有关行政执法信息的,当地检察机关应积极提供帮助。在办理长江生态环境资源案件中发现涉及其他地区的犯罪行为或线索、可能对其他地区生态环境资源造成影响等情况时,应由承办案件的相关业务部门及时向这一地区同级检察机关通报,并组织开展长江生态环境资源保护专项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