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 就新修订的六件地方性环保法规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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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围绕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主题,对山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山西省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监督条例》《山西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山西省林木种子条例》《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和《山西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生态环保方面六件地方性法规进行发布并答记者问。

记者:这次省人大常委会对《山西省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进行了修正,《条例》在加强汾河流域保护方面有什么新规定?

山西省人大法工委副主任成斌:汾河是黄河的第二大支流,山西最大的河流,之所以被誉为山西的母亲河,是因为这千百年来,汾河流域孕育了生生不息的三晋儿女、华夏文明。汾河流域成为中华民族的发祥地之一。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口急剧增长,汾河流域水量减少,一些千古名泉面临断流危险;水土流失、地下水质日益恶化,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汾河流域美丽风光不再,实在是让人痛心不已。针对这些突出而严重的问题,这次修改中主要通过以下四方面的规定,强化了对汾河流域的水污染防治。

一、建立排污许可制度。条例明确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汾河流域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禁止排污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汾河流域排放水污染物。”

二、排污项目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汾河流域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

三、增加了禁排种类和方式。条例规定:“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禁止在汾河流域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四、增加了处罚额度。条例规定“倾倒垃圾、废渣等固体废物的”处罚由原来处二千元到一万元增加到二万元到二十万元。“排放油类的”由原来处一万元到五万元增加到处十万元到一百万元。

记者:这次常委会初审了《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出台了《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都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相关,对推动我省打赢蓝天保卫战有什么重要意义?《决定》对禁止露天焚烧方面作出了哪些具体规定?

山西省人大城建环保工委副主任高建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

《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自2007年修订以来,对改善我省空气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已不能适应中央和省委精神、上位法新规定和新时代新要求,全面修订十分必要。省人大常委会这次对《条例》进行修订,目的是深入推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思想和党中央环境保护决策部署在山西的贯彻落实,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保法律法规在山西的贯彻实施。同时,修订完善《条例》,把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符合大气污染防治规律且行之有效的改革成果上升到地方性法规,把近年来我省探索和积累的好经验好做法以法治形式固定下来,为我省以环保倒逼转型、加快绿色发展、建设美丽山西提供法治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秸秆是重要的农业资源。我省每年产生农作物秸秆2272.58万吨,但秸秆综合利用不充分,导致露天焚烧屡禁不止,既污染环境、浪费资源,又影响群众健康、危害公共安全。省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以重大事项决定的方式,在全省范围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将助力我省改善空气质量,推动打赢蓝天保卫战,有效缓解春秋两季特别是秋冬交替季节秸秆露天焚烧造成的大气污染,促进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环境监管和执法,进一步推进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新成效。具体规定包括:

一是明确政府是责任主体。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区域联动、乡镇为主、村组落实的防控机制,实施网格化监管,充分利用科学监测手段,实现对露天焚烧秸秆全方位、全天候监控,确保禁止露天焚烧秸秆任务细化到田、责任到人,并建立健全火情处置机制。二是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和奖惩制度,对违反本决定露天焚烧秸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三是明确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公益宣传,引导农业经营主体自觉遵守禁止露天焚烧规定。

记者: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清理修改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有何意义?这次常委会对生态环保方面的8件地方性法规进行了集中清理。请问,清理的重点内容是哪些方面?结合山西实际修改后的法规有哪些特色亮点?

山西省人大法工委副主任成斌:首先我回答这个问题的第一个层面。

这次清理修改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工作,对于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领导具有重要意义。这也是切实维护党中央权威和国家法制统一的迫切需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谋划开展了一系列根本性、长远性、开创性工作,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从实践到认识,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

2018年7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中,明确提出:“抓紧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对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法律规定、中央精神、和时代要求的,要及时进行废止或修改。”7月1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要求,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

因此,为了切实维护党中央权威和国家法制统一,及时清理修改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非常必要,意义重大。

关于本次清理的重点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清理的重点为生态环保类法规。我们对省本级所有地方性法规进行了分析、研究,清理出8件地方性法规需要集中打包修改;二是清理的主要依据是修改后的上位法,凡与上位法不一致的一律清理。近几年,国家制定出台的了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一系列的环境保护类法律,而我省的这八件地方性法规存在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地方,这次修改完成之后,使这8件法规与上位法相衔接,更有利于环保执法,做好环保工作。

修改后的法规主要有三方面特色和亮点,一是规定更严。比如,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增加了“在汾河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的规定。重点工业污染监督条例中取消了试生产制度。二是规定更细。比如,重点工业污染监督条例根据上位法要求落实了局域限批制度。林木种子条例,对于种子范围,不仅限于过去所说的“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把“花”纳入林木种子范围管理。三是更贴近实际。比如,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要求重点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污染健康系统联网,并保存原始记录。

记者: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是一个既关乎环境质量改善的好事情,也关乎农民收入增加的大事情。为此,省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请问,当前制约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因素主要有哪些?《决定》对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提出了哪些方面的扶持、鼓励政策?请问,省人大常委会将如何推动《决定》的贯彻实施?

山西省人大农工委副巡视员高在前:我先回答第一个问题。

农作物秸秆的特点是:量大。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特点是:利小。

因为这两个特点,决定了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困难比较多,难度比较大。当前,影响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因素,主要的有七个方面:

首先,缺乏总体规划和统一布局。从省到市,尚未制定总体规划,全省尚未形成“一盘棋”工作格局。山西省地貌类型复杂多样,山地、丘陵、高原、盆地和台地应有尽有;区域性气候类型差异也比较大,小气候特征明显。独特多样的地理气候条件,既产生不同的农作物秸秆,又制约和影响秸秆的利用方式。因此,迫切需要尽快编制省级秸秆综合利用中长期规划,尽快编制市县秸秆综合利用区域规划,扬长避短,准确定位。

其次,各级财政扶持力度还不够。省级层面没有列入财政预算,市县也缺乏秸秆综合利用财政补助资金,大多为零星间断补助,比较好的也就是太原市,近三年市级财政投入9160万,县级财政投入3633万。总体而言,相比安徽、江苏、山东这些先进省份,我省财政补助差距比较大。

第三,收集储运成本较高成为秆综合利用的最大制约因素。农作物秸秆量大、分散,收集困难;密度小、体积大,运输效率低,自然堆放占地广、易燃烧,消防责任重,以上特点造成秸秆收集储运成本较高,成为秸秆综合利用的最大制约因素。

第四,秸秆综合利用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健全。秸秆收储,必须借助机械;秸秆综合利用,最有效的途径,就是借助于专门的社会化服务体系。目前,秸秆收储机械价格偏高,一次性投资大,作业季节性强、时间短、利用率低,农民购买积极性不高,导致我省秸秆收储这种专门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缓慢。

第五,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发展不大不强。现有的企业数量少、规模小、层次低,缺资金,缺人才,缺技术,缺管理,发展后劲不足。

第六,大范围推广秸秆直接还田有困难。在中南部高温多雨地区,还田的秸秆相对容易腐解,但种子的使用量、灌溉的用水量大大提高,而且为了预防病虫害的发生,农药的使用量也相应加大,这样,既增加了生产成本,也不利于农业面源污染的防控。在北部高寒冷凉地区,缺乏秸秆腐化的温度、湿度等基本气候条件,入土的秸秆无法腐化,来年耕作时又抛翻覆盖于地表,影响播种和出苗。鉴于以上弊端,农民秸秆直接还田的意愿不强烈,大范围、大面积推广秸秆直接还田有困难。

第七,对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宣传发动有待加强。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大力指导、发动、培训、宣传秸秆综合利用工作还不够,没有形成全社会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接下来我回答第二个问题:《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对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提出了哪些方面的扶持、鼓励政策?

《决定》对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扶持和鼓励是全方位的。

首先是财政上扶持。《决定》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秸秆综合利用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省级财政统筹安排资金,支持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开展。市、县级财政统筹使用资金,重点对秸秆综合利用设施设备、秸秆收储运体系以及秸秆饲料加工、气化、发电、固化成型等秸秆消耗量大的经营主体按实际利用量进行补助,对秸秆机械化还田、离田作业给予补贴。

其次,《决定》要求省人民政府制定和落实秸秆综合利用鼓励政策。土地方面:秸秆收储设施用地执行农业设施用地政策;电价方面:将符合条件的秸秆捡拾、打捆、切割、粉碎、压块等初加工用电纳入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政策范围,降低秸秆初加工成本;税收方面:对秸秆收储、加工、利用企业,落实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金融信贷方面:落实国家关于促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发展的信贷政策;秸秆运输方面:对整车合法装载捆扎打包后的秸秆运输车辆减免普通公路过路过桥费;秸秆收储方面:不分购置主体,凡是用于秸秆打捆、捡拾、固化成型等农机全部纳入农机补贴范围;秸秆堆放转运点和收储点方面:对村级标准化临时堆放转运点以及具有一定规模、具备相应机械设备的收储点,可以给予财政补贴。

《决定》还分别对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五种方式,也就是: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原料化,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扶持和鼓励政策。便于各地因地制宜,促进农作物秸秆的综合利用。

我现在回答第三个问题:正如记者所指出的,这个《决定》虽然篇幅不大,但很充实,很有意义。贯彻落实好《决定》,对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的综合利用,改善环境质量,增加农民收入,甚至脱贫致富都有重要意义。因此省人大常委会将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对《决定》实施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推动《决定》的贯彻落实。

一方面,要组织对《决定》的学习宣传。我们今天召开的新闻发布会本身就是一种有效的学习宣传方式。也希望新闻媒体长期关注《决定》的贯彻实施情况,及时宣传和报道实施过程中的好做法、好典型。

另一方面,常委会将适时安排听取省政府关于全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情况的报告,了解掌握整体和全面情况,了解工作中存在的哪些薄弱环节,提出针对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三,要适时进行对《决定》实施情况的检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依法监督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决定》的情况。《决定》比较明确和具体规定了省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那么,这些职责履行的怎么样?《决定》对秸秆综合利用规定了很多财政支持和政策支持,那么,这些规定落实的怎么样?兑现的怎么样?《决定》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执行的怎么样?通过执法检查,推动《决定》的有效贯彻实施。

另外,也要指导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贯彻落实《决定》的情况开展有效的监督检查,确保实现《决定》所提出的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的目标,实现2020年综合利用达到85%的目标。

记者:这次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关于2017年度全省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并进行了专题询问。选择这个报告进行专题询问,省人大常委会是如何考虑的?

山西省人大城建环保工委副主任高建平:刚才,周世经副秘书长介绍了,这是省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连续第三年听取和审议省政府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询问是法律赋予省人大常委会的一项监督职权。今年选择对省政府关于2017年度全省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进行专题询问,主要出于三方面考虑。

首先,中央、省委出台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新部署新举措,省人大常委会必须提高政治站位,以更有力的行动依法履职尽责。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对新时代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作出了全面部署。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骆惠宁在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作了重要讲话,指出严峻形势,明确目标任务,要求聚焦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突出问题,扎实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各项任务。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强全面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对全面推动绿色发展,不断提升生态文明,加快建设美丽山西提出了新目标新任务。省人大常委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必须坚定扛起生态环保政治责任,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聚焦环保主题,通过依法监督,推动我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其次,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法律责任,省人大常委会必须加大监督力度,以更有效的方式增强监督实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了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明确了环保及其他相关部门承担的相应职责。省人大常委会以专题询问的方式对2017年度全省环境状况和环保目标完成情况依法进行监督,不仅能够进一步督促省政府认真履行法律责任,全面贯彻落实法律规定,加大环境治理投入力度,加快改善环境质量,而且能够进一步督促相关部门依法行政,切实抓好本部门、本系统、本领域的污染防治工作,推动形成齐抓共管的“大环保”治理格局,全面推进我省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广大人民群众对于改善环境质量提出新期盼新要求,省人大常委会必须回应公众期待,以更有力的措施凝聚治污合力。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广大人民群众对环境保护的关注度越来越高,越来越期待蓝天、碧水、净土的良好生态环境。省人大常委会作为代表人民行使地方国家权力的常设机关,必须最大限度地反映民意、集中民智,推动改善民生。这次专题询问所提的问题,主要是委员和代表们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专题询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现场提问,省政府有关部门“面对面”回答,一方面彰显了人大监督工作的严肃性和实效性,另一方面,督促政府有关部门更加重视民意、改进工作,促使社会各界关心环保、支持环保、参与环保,形成多方参与、合力治污的良好氛围,从而凝聚起全社会力量共同推动美丽山西建设迈上新台阶。

记者:这次常委会审议了省政府关于2017年度全省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并进行了专题询问,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提出哪些好的意见和建议?

山西省人大城建环保工委副主任高建平:在分组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肯定了2017年以来省政府及有关部门为改善全省环境质量作出的努力和取得的进展,同时,对我省下一步打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提出了很多很好的意见和建议,概况起来,主要是以下五个方面:一是持续治污,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思想,不断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经济发展方式,统筹推进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确保生态治理和环境保护工作常态化、法治化、制度化。二是精准治污,突出问题导向,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增强环境治理决策的科学性和措施的有效性。推广环保新技术、新装备、新产品,有效支撑治气治水治土等环保领域重点工作。三是从严治污,明确落实责任,强化考核问责,加大对污染防治和环保工作不力的处罚力度。深入开展环境保护督查,督促各级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投入力度,持续推进全省环境质量改善。四是合力治污,强化环保知识普及,不断提高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能力。请新闻媒体更好地深入宣传报道环保方面的先进技术和做法,曝光违法行为,加强舆论监督。五是为民治污,重视老百姓生活圈中污水、垃圾、油烟等污染物的治理,抓好农村环境保护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城边村环境整治工作,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