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修正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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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政策法规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今日在北京召开,会议听取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等15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议案的说明。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法治规范和保障工作,指出“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要做到改革和立法相统一、相促进,发挥法治规范和保障改革作用”“要同步考虑改革涉及的立法问题,需要制定或修改法律的要通过法定程序进行,做到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司法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经商中央编办、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15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草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提请审议。

例如,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进出口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由海关、检验检疫、公安机关、海洋执法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和队伍划入海关总署。据此,草案删去第五十二条中的“检验检疫”部门。同时,对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一并作相应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