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导则规范性科学性和操作性 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负责人就地表水导则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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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近日印发《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HJ 2.3-2018)(以下简称《地表水导则》),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负责人就《地表水导则》的修订背景、修改内容等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地表水导则》修订背景是什么?主要修改了哪些内容?何时实施?

答: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导则是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实施20多年来在指导建设项目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污染治理技术水平、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管理政策、环评技术能力也发生很大变化。面对依然严峻的水环境保护形势,为适应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新要求,提高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科学性,我们对地表水导则进行了全面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贯彻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理念。引入了安全余量概念,提出了水污染源排放量的核算要求,建设项目水污染治理措施(设施)的选择应与区域水环境质量现状挂钩。二是提高导则规范性、科学性和操作性。规范了地表水环境现状调查内容和评价结论,引入先进的水质预测模型,提高影响预测的针对性,细化了环境保护措施与监测计划要求。三是简化评价程序,提高效率,突出重点。优化地表水环境现状调查范围的确定原则,提出尽可能利用现有水文、水环境监测数据,简化间接排放建设项目的调查和评价内容,减少了此类项目工作量,同时强化了废水直接排放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预测要求。

修订导则于2018年9月30日发布,考虑到落实导则要求需要过渡时间,修订导则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

问:修订《地表水导则》是如何体现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要求?

答:按照“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的环境管理要求,修订导则贯通了污染源—排放口—入河排污口—环境水体—控制断面全过程,建立了污染排放与水环境质量响应的技术链条,确立了环境质量在水环境影响评价中的核心地位。

当前大部分建设项目排污口仅按污染物排放标准、受纳水体按环境质量标准进行评价,在这种考核体系下,一旦污染源、水文条件等发生变化,有可能引起环境水体的超标。针对这种情况,修订导则要求基于现有污染源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制定更严格的污染防控技术要求。对于现状超标水域,要求通过落实到控制断面进行水污染排放的空间管控,联动区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实现新(改、扩)建项目建设后“增产不增污、增产减污”;对于现状达标水域,提出基于安全余量预留的地表水环境质量底线要求。

问:修订《地表水导则》是如何落实环评“放管服”改革精神的?

答:修订导则积极落实环评“放管服”改革精神,基于简单问题简化做、复杂问题认真做的原则。一是简化废水间接排放的建设项目评价内容,缩短评价周期。间接排放的建设项目,其对受纳水体的影响已经在城市或园区污水处理厂等集中废水处理设施环境影响评价中予以考虑,因此从调查到预测评价,环评工作整体简化。二是加强技术指导,细化评价要求。对废水直接排放可能造成重大水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对预测模型的边界条件、初始条件、率定、验证、模型结果合理性分析给出了详细的规定,提高修订导则的指导性。三是充分利用现有监测数据,减轻企业负担。鉴于国家监测点数据及国家公开发布的数据日益增多和规范化,明确提出利用常规监测数据与补充监测互补的原则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