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五次修订实施 管委会应当制定环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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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政策法规

记者近日从黄山风景区管委会获悉,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已完成《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修订,并公告发布实施。

修订旨在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法规清理的要求,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徽省生态保护红线》有关规定,按照“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切实解决实际问题。

本次修订共涉及四个条款,一是在第六条新增第一款“黄山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构建以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和环境风险有效防控为重点的生态安全体系,维护风景名胜区生态系统稳定,保持生物多样性、物种原真性。”

二是在第九条新增两款,即“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管委会应当制定《黄山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三是将第十二条第六、七、八三款规定的禁止性活动分别修订为“(六)开山、采石、开矿、开荒、淘沙和取土;(七)修坟立碑;(八)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四是新增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即“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的地点经营的,由管委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下一步,黄山风景区管委会将抓好学习宣传,进一步强化系统保护,强化执法监管,保障生态安全底线和生命线安全,守护黄山的青山绿水蓝天白云,努力打造生态文明建设的黄山样板。

据了解,《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于1989年4月经安徽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黄山成为国内第一个通过专门的地方性法规来加强保护管理的山岳型风景名胜区,创造性地建立了景点封闭轮休、古树名木特级保护等制度,为黄山风景区科学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据悉,《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分别于1997年、2006年、2010年、2014年进行了四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