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证后”监管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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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已进入关键时期,目标是在2020年实现排污许可证核发全覆盖,完善和建立行之有效的环境监管新模式。在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进行的同时,执法监管工作也在同步推进,这也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重点之一。

  笔者认为,在排污许可证核发过程中,应分类指导,精准施策,有效做到执法工作“全覆盖”。

  针对“无证”类企业,结合前期“二污普”数据库和现有执法综合平台进行企业名单梳理,借鉴违法违规清理整顿工作模式,进行分类处置,充分发挥正面清单的积极作用。对污染程度小、工艺简单的中小型企业给予政策帮扶,正确引导,搭建良好互动平台,予以合法合规化;对“散乱污”违法企业屡禁不止的排污行为进行严惩,对企业主体、主要责任人以及间接责任人(法人代表、环保负责人以及厂房产权人)等采取“双罚”制度,树立反面典型,有效清退违法企业,形成一定震慑作用。

  “有证”类企业的持证情况较为复杂,更需要确保后续执法监管工作到位,为证后监管工作顺利开展打下基础。目前在上海地区,核发工作中按照按证排污类、限期整改类、登记备案类和其他类等四大类进行划分,将执法工作在办证初期介入,统一纳入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按证排污类企业大多为早期申领排污许可证单位,这些企业在污染防治设施投入情况以及自主环境监管等管理方面都较为规范,执法工作更加倾向于过程管控,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中的监管要求,逐一运用于实际执法环节,强化企业自律意识。

  限期整改类企业在申领排污许可证过程中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导致排污许可证未能顺利核发。针对这一类企业,执法工作更加倾向于专业技术指导,充分了解企业难处,建立“一厂一档”的基础台账,梳理限期整改清单,确立有效帮扶和跟踪督办机制,协同社会第三方服务机构帮助企业顺利整改销号。

  登记备案类企业大多为污染程度低、较多环评豁免类企业,通常此类企业生产工艺较为简单,原辅材料也绿色环保,但在执法监管工作中仍不能忽视和松懈。笔者在一线执法过程中发现,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要求,相应行业进行调整后,降级至简化管理或登记备案类,因而有些违法企业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自行进行“降级简化”,无视法律条款,申领登记备案类,以规避执法监管。对此类鱼目混珠的行为,在执法工作中应予以严惩,加大打击力度,充分保障合法企业的环境权益。

  其他类企业容易变成日常执法监管盲区,笔者认为,此类企业名单应全面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数据库,进行全年度覆盖抽查,以此全面推进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为“证后”监管工作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