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全面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按日计罚提高企业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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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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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修订后的《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3月1日正式施行,将防治重点瞄准颗粒物污染与臭氧污染,实现政府、企业、社会公众三方主体各司其职,实现大气环境多元共治。此次修订延续了环境保护领域修法的思路:重点落实地方政府责任,改变企业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状况。

《条例》规定,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并处2万~20万元罚款。

据介绍,如果排污单位在受到罚款处罚后拒不改正,并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三种情形(无排污许可证、逃避监管、超标或超总量排污),将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即按照第一次罚款的数额乘以违法天数计算罚款数额。假设一个企业超标排污,根据《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可以罚款10万~100万元,如果罚款为100万元,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的第30日检查发现拒不改正的,则最终的罚款数额将会是3000万元。

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丁岩林解读说,修订后的《条例》,内容从52条增加到82条,明确了防治的重点、防治的主体、防治的措施及防治的责任,真正做到精准治霾。就西安市而言,特定的产业结构、能源结构和气候地形条件,决定了颗粒物污染是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方面。

同时,随着机动车的增加和其他挥发性有机物产生行业的发展,臭氧逐渐成为西安市春夏季节大气污染的首要“元凶”。

西安市近年来的空气质量数据显示,2014年全年因臭氧污染造成8天空气质量超标,2015年全年臭氧污染造成21天空气质量超标,2016年全年臭氧污染造成37天空气质量超标,2017年臭氧污染超标更是达到了61天之多。

因此《条例》规定,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治理颗粒物污染与臭氧污染为重点。要求在规范企业排放行为的同时,专门针对西安市颗粒物的主要来源燃煤进行了规范;针对大气污染贡献越来越大的“臭氧”问题,对涉及臭氧主要生成来源挥发性有机物的行业进行了详细规定。对政府而言,要求确定挥发性有机物控制的其他重点行业,并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优先考虑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的产品。

丁岩林认为,在环境治理领域,政府是属地责任主体,企业是环境保护责任主体,社会公众是环境治理的积极参与主体,三方主体需各司其职、互相配合,才能实现大气环境的多元共治。对于社会公众而言,主要参与方式就是监督政府和企业,并身体力行地践行低碳生活方式。《条例》规定了公众参与原则,公众有义务举报投诉大气环境违法行为并有权获得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