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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政府日前公布的《云南省加强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保护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提出,加快推进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以下简称三江并流遗产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严格控制开发强度,严禁污染环境。
三江并流遗产地是指已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审议通过的2010年边界细化后的特定区域,包括高黎贡山、白马—梅里雪山、老窝山、云岭、老君山、哈巴雪山、千湖山、红山8个片区。
《规定》明确,三江并流遗产地所在州、市、县、区政府是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控制三江并流遗产地内开发强度,防止过度开发建设。在三江并流遗产地内,除必须的保护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严禁增建其他工程设施。经过批准的各类建设活动应当与三江并流遗产地保护内容相协调,严禁破坏世界自然遗产资源、环境景观,严禁污染环境。
《规定》要求,严禁在三江并流遗产地内进行开山采石、挖砂取土、毁林开荒、围湖造田、建墓立碑、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等破坏自然遗产资源和环境的活动。严禁在三江并流遗产地内新设置探矿权、采矿权,对三江并流遗产地内已设置的探矿权、采矿权,依法限期退出。三江并流遗产地内已划入生态保护红线的,要按照国家生态保护红线有关规定从严管理。严禁在三江并流遗产地内进行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三江并流遗产地所有新增中小水电规划及项目核准审批均应上报省政府批准同意。对遗产地内符合规划、已核准建设的中小水电项目,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应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做好水土保持、生态修复、环保验收等工作。加强三江并流遗产地的生态保护和治理修复,对受到破坏的要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治理,开展修复工作。建立健全遥感监测系统,实现三江并流遗产地省、州市、县三级长效动态监测机制。
《规定》还特别强调,三江并流遗产地所在州、市、县、区政府要将三江并流遗产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点督查范围,加大专项督促检查力度,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和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省监委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在三江并流遗产地保护管理工作中履责不力、弄虚作假、敷衍应付、失职失责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严肃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问题,及时立案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