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印发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监管办法 材料不实造成失误 建设单位承担责任

  • 山东省印发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监管办法 材料不实造成失误 建设单位承担责任已关闭评论
  • A+
所属分类:政策法规

“建设单位申报的项目在满足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时,从受理到审批‘只跑一次’,确需沟通对接的,可采取电话、电子数据传送、快递等多种方式。”

“环评专家有重大失误、遗漏、不负责任或者故意隐瞒有关问题的,视情况采取全省通报批评、约谈、暂停专家资格或剔出专家库等处理措施。”

山东省环保厅日前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好地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

《办法》明确了环评审批监管的受理、审查审批程序、生态保护红线审查、审查重点、事中事后监管等环节的具体办理流程。同时,对各环节工作人员和专家等提出明确的纪律要求。

对国家和省重点项目、新 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等,纳入绿色通道

记者了解到,该《办法》适用于除辐射类之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审批坚持科学决策、依法依规、集体研究、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建设单位申报的项目在满足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时,从受理到审批做到“只跑一次”,确需沟通对接的,可采取电话、电子数据传送、快递等多种方式。

各级环保部门和环评技术评估机构对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等重点项目,应当主动服务,提醒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阶段从“山东政务服务网”中介超市中选择环评机构并委托开展环评工作,并在各个环节积极向建设单位提供环保政策支持和技术评估服务。各环评机构应当加强质量管理,积极开展环保管家或“保姆式”服务。

省环保厅受理人员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在山东环境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齐补正的内容;按照审批权限或政策规定,不属于省环保厅审批的事项或者不能审批事项,以及限批区域、流域内涉限项目,不予受理。

受理人员将初审合格的报告书,即转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评审服务中心进行技术评估。对国家和省重点项目、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等,纳入绿色通道,实行容缺受理、随时研究、优先办理。

对确实无法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区的民生保障项目,编制环评专章

根据《办法》,山东省环保厅对受理后的报告书,按照技术评估、审查审批、公示批复公告等程序开展。

技术评估由山东省环境评审中心组织实施,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技术评估报告,如需修改完善,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

审查审批方面,《办法》特别对于生态保护红线审查提出明确要求,对受自然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区的公路、铁路、输油输气、轨道交通和调水等重大基础设施、民生保障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提早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及时与相关主管部门和技术单位沟通、衔接,编制穿越生态保护红线环境影响专章,纳入环境影响报告书。

对需要穿越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湿地公园、森林公园等生态保护红线的项目,由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分别报国土资源、住房建设、林业等主管部门出具同意穿越的文件。对需要穿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及其他生态保护红线的,随报告书一并审查。

另外,针对审查重点,《办法》规定,省环保厅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等。

将排污许可制作为落实固定污染源环评文件审批要求的重要保障

《办法》规定,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由山东省环保厅环评处和省环境评审中心组织报告书质量考核,开展抽查复核。对于发现报告书存在重大原则性问题的,按照规定从严处罚,还将加强对专家的管理,实行动态调整。

根据《办法》,各级环境执法机构应当在日常管理中监督项目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执行“三同时”制度情况。省环境执法机构应当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等多种形式,加强对省环保厅审批的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将排污许可制作为落实固定污染源环评文件审批要求的重要保障,未落实环评批复要求特别是“上大压小”“上新压旧”“上高压低”等主要污染物倍量削减替代的,各级环保部门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需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建设项目,应当及时开展相关工作。纳入排污许可制管理的建设项目,将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台账记录和自行监测等情况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内容。

山东省环保厅要求,相关工作人员和专家要热情、严谨、高效服务,严禁吃拿卡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自觉维护环保人员形象。对违反者,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对市、县环保部门及技术评估机构在环评技术评估、审查、审批中出现违规行为的,采取责令整改、通报、约谈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于环评文件编制质量差的环评机构,省环保厅每季度向社会公布。

对于日常考核和抽查中发现的环评机构弄虚作假,致使环评文件失实的,报生态环境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相关情况记入环评机构诚信记录。

环评专家有重大失误、遗漏、不负责任或者故意隐瞒有关问题的,视情况采取全省通报批评、约谈、暂停专家资格或剔出专家库等处理措施。

对因建设单位造成的审批延误以及申报材料不实造成审批失误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