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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1日,吉林省环保厅召开《吉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解读会,将于2018年3月1日起,实施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制度机制,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管理新秩序。
自2014年开始,吉林省就已经着手启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环境保护是一项‘人人有责’的社会事业,在企业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同时,必须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广泛参与和监督,有效调动政府各部门落实联合监管责任,实现联动共治。《办法》的发布实施就是实现这一目的的重要途径和办法。”吉林省环保厅法规处处长孟庆军介绍说,《办法》共二十三条,从总体上看可分成总则、评价机制及记分方法、责任约束、附则四个部分。总则对评价目的、评价定义、适用范围、身份认证、基本原则、组织责任进行了明确和界定;责任约束部分对环保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中责任追究和相关纪律进行了规定;附则部分对《办法》的解释权限和实施时间进行了说明;《办法》的核心部分是评价机制及记分方法,分为实行等级评价、实行累计记分、实行信息共享等三大方面的内容。
根据《办法》规定,吉林省将企业环境信用按照良好、一般、警示、不良四个等级进行评价。公众和企业、有关机构和行政机关可以自行登录省、市(州)环保部门官方门户网站或“信用吉林”网站,查询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企业环境信用等级情况。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按各自职责在日常监管、项目审批、信贷融资、减免退税、资质评定、招标采购、资金扶持、公共资源交易、进出口管理、定期检验等工作中,实施各类有针对性的奖惩。
《办法》的实施能够以企业环保“信用压力”激发企业环保“内生动力”,切实有效地促进吉林省的企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快改善环境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