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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结合四川省实际,将草原、湿地等环境要素列入了赔偿范围。这标志着四川正式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未来将彻底扭转过去“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局面,从而达到“污染者付费”。
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该谁赔偿?谁来索赔?
“今年,要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探索建立完善生态环境损害担责、追责体制机制。到2020年,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四川省环保厅副厅长李岳东首先向记者介绍了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时间表”。
据介绍,《实施方案》明确了4种情形将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一是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二是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三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态环境资源类案件中,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以及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有明确赔偿或处罚规定的;四是发生其他严重损害生态环境事件的。
生态环境受到了损害,该谁赔偿?谁来索赔? 《实施方案》规定,除法律规定有相关免除或减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外,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
尤其是第三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机构,在有关环境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应当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在赔偿权利人方面,《实施方案》明确省政府及21个市(州)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政府有权指定有关部门或机构,分别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
其中,省政府指定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等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也可指定有关部门或机构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对跨市(州)的生态环境损害,则由省政府作为赔偿权利人并指定有关部门负责。
生态环境受到损害,怎么赔偿?如何修复?
《实施方案》规定,在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发生或收到相关投诉举报后,有关部门要及时开展初步调查,经调查核实需要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应当启动赔偿程序,包括组织鉴定评估、开展赔偿磋商以及磋商不成提起诉讼等。
李岳东坦言,准确判断生态环境损害的范围、程度、因果关系以及损害数额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应保证其科学性、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可行性。
在评估环节,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以委托具有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资质的机构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据了解,目前,四川已经组建了全省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即将开展对符合条件的机构申请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资质的评审工作。
“在现有的环境民事诉讼之外,应用‘磋商’这种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新途径,这也是诉讼的前置条件。”李岳东说,为使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的修复,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可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意见,就损害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问题进行磋商。
若磋商未达成一致,赔偿权利人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诉讼程序之前设计前置的磋商程序,有利于通过责任者、公众与政府的平等对话,实现公共环境利益保护的平等参与。
在李岳东看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一个重要原则就是保障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经磋商或诉讼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磋商或判决要求,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赔偿义务人无能力开展修复工作的,可以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
此外,赔偿义务人自行修复或委托修复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前期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效果后评估等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根据评估价格实行资金赔偿。
如何推进改革?哪些部门参与?
“四川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纳入《中共四川省委关于全面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定》内容,进一步推动中央改革举措在四川落实落地、见成效。”李岳东表示,下一步,四川将加快制定配套办法,报请省政府加快成立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设。
同时,会同省高院、省检察院、司法厅、财政厅等省直相关部门加快制定实施《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实施办法》等配套办法,推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落实落地。
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和新媒体等载体,加强宣传,让社会各阶层牢固树立“生态环境有价、损害必须赔偿”的理念,让污染者付出代价,污染的环境得到及时修复,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此外,还要加强改革指导和督促检查。会同相关省直部门,督促市(州)及时制订本地实施方案。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剖析,积极指导各地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