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出台生态环境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市政府作为损害赔偿权利人,可指定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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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政策法规

山东省东营市日前印发《东营市生态环境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按照“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主动磋商、司法保障,信息共享、公众监督,依法推进、鼓励创新”的原则,在全市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到2020年,全面构建起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方案》明确了四种应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包括: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生态环境资源类案件中,存在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根据《方案》,市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管辖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可指定相关部门或机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赔偿权利人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就损害事实和程度、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等具体事宜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磋商一致的,双方签订赔偿协议;未达成一致的,市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对磋商或诉讼后的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项使用情况、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要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此外《方案》还对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等方面内容进行了明确,并对财政、国土、住建、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单位的职责分工作了规定。同时,提出了落实改革责任、加强部门协作、建立监督机制等6项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