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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商品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团体标准立项管理,提升标准编制科学性与适用性,避免与现行标准冲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及《中国商品学会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会团体标准的提案、申请、评审及立项批准全流程。
第三条 团体标准的立项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市场主导:紧扣行业与市场需求,填补标准空白;
(二)创新引领:技术内容具先进性,或补充完善现有标准体系;
(三)合规透明:符合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程序公开公平公正;
(四)协调适用: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协调,避免重复。
第二章 立项申请与条件
第四条 任何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均可向学会提出团体标准立项建议,鼓励产业链相关单位联合申请,提升标准覆盖面与适用性。
第五条 申请需提交材料:
(一)《团体标准立项申请书》: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立项目的、项目意义、制定必要性、适用范围、主要技术内容框架、后期标准应用推广计划及预期周期;
(二)专利相关文件:涉及专利的,需提交《专利信息披露表》(注明专利号、专利权人、技术领域)及《专利实施许可声明》(明确许可范围、期限及费用约定);
第六条 立项项目需满足: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技术要求不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
(二)技术方案成熟稳定,具备应用推广的条件;
(三)起草单位(牵头单位为主)具备完成标准编制的技术储备、专业技术人员及经费保障。
第七条 以下情形原则上不予立项:
(一)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重复或核心内容高度相似,且无制定必要性、无技术先进性的;
(二)涉及儿童、孕妇等特殊敏感人群的食品、保健品及相关产品类标准;
(三)不属于学会业务范围,或无明确技术内容、规范对象的;
(四)申请单位缺乏研究基础与承担能力的。
第三章 审查程序与要求
第八条 学会秘书处负责统一组织并完成立项审查工作,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全部审查内容:
(一)形式审查:重点审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以及申请单位的法人资格与合规性;
(二)技术评审:重点评审以下内容:
1.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检索,避免与现行标准重名;对名称近似的,需说明其技术差异与创新点;
2.通过平台进行核心关键词检索,与已发布的类似标准进行比对;
3.核实牵头单位的技术实力与项目组织能力。
第九条 秘书处完成审查后,形成明确的审查结论,报学会批准。
第四章 批准与立项
第十条 通过技术评审的项目,报学会批准立项。
第十一条 批准立项的项目,由学会下达立项通知,并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示。
第十二条 未通过评审的项目,学会书面反馈不予立项理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会标准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5 年10月30日起施行。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