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召开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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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决定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云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污染源普查工作,全省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积极支持配合,形成了全省统筹协同、上下联动抓好落实的良好局面。2月5日,经云南省政府新闻办公室批准,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举行了云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新闻发布会,全面解读《云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重点介绍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实施背景以及目的、意义、范围、内容、技术路线、主要任务、组织实施和保障措施等。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杨春明,云南省环境保护厅总工程师、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主任杨永宏出席发布会,发布会由云南省环境保护厅法规宣教处处长陈丽主持。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杨春明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是在我国步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下决心去产能调结构、补齐生态环境突出短板的大背景下进行的一次重大国情调查。2017年7月,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成立了由宗国英常务副省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省环保厅厅长、省统计局局长为副组长,15个省直部门分管领导同志为成员的普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省环境保护厅。2017年12月29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云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标志着云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全面展开。

杨春明副厅长介绍,本次普查的工作目标是摸清全省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省、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普查对象为全省行政区域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普查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等五类污染源。普查技术路线是根据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发布的各类污染源普查报表制度、技术规范、污染物核算方式,在现有环境管理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入户登记调查的方式开展普查工作。

杨春明副厅长指出,此次污染源普查分阶段分层级组织实施。2017年为前期准备阶段,2018年为全面普查阶段,2019年为总结发布阶段。

杨春明副厅长说,本次普查,坚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基本原则。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省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普查工作。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本区域污染源的普查工作。各类污染源普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要充分利用有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成果,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发挥科研院所、高校、环保咨询机构等社会组织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普查工作。

杨春明副厅长强调,在经费保障方面,按照分级保障的原则,本次普查工作经费由省财政和省以下财政分别负担。省级财政负担部分,由省财政厅按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列入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省以下财政负担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在质量管理方面,建立覆盖普查全过程、全员的质量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各级普查机构要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做好污染源普查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工作。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按照依法普查原则,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新闻发布会上,杨春明副厅长和杨永宏总工程师就云南省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相关问题回答了媒体提问。

新华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环境报、云南日报、云南广播电视台等12家中央及省市级新闻媒体,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等云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加新闻发布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