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交二审的修订草案,增加了生态环境损害终身追责条款。   2017年,河北省水环境质量实现持续好转,列入国家考核的74个地表水水质监测断面中,达到或优于Ⅲ类目标比例为45.9%,同比提升5.4个百分点;劣Ⅴ类水体比例降至33.8%,同比下降8.1个百分点;两项指标均超额完成《河北省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要求。   但是,全省水环境形势依然严峻,74个国家考核断面中部分断面水质仍有待提升巩固,部分地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仍有待加强。   与会人员认为,重新制定水污染防治条例,是河北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有力保障,对推进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建设和新时代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修订草案提出,河北省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在落实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责任过程中不履职、不当履职、违法履职,导致产生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河北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建设项目的环评。   分组审议中,有委员认为,修订草案对污水排放造成的水污染限制得比较全面,尤其是在利用渗坑、渗井排污方面明确了禁止性行为;但对固体废弃物造成的水体污染关注较少,建议增加相关内容,限制生活垃圾、工业废弃物、医疗垃圾等有可能对水体造成的污染。   此外,还有委员建议,在控制污染物进入水体的同时,要综合考虑生态系统的净化水体功能,统筹污染治理与防治工作。   修订草案明确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结合水环境状况和水污染防治要求,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杨智明委员建议,在制定防治规划的同时,还要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其中在政府责任条款中,应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后面加上“保障资金投入”内容。

  • 3月27日,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交二审的修订草案,增加了生态环境损害终身追责条款。   2017年,河北省水环境质量实现持续好转,列入国家考核的74个地表水水质监测断面中,达到或优于Ⅲ类目标比例为45.9%,同比提升5.4个百分点;劣Ⅴ类水体比例降至33.8%,同比下降8.1个百分点;两项指标均超额完成《河北省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要求。   但是,全省水环境形势依然严峻,74个国家考核断面中部分断面水质仍有待提升巩固,部分地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仍有待加强。   与会人员认为,重新制定水污染防治条例,是河北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有力保障,对推进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建设和新时代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修订草案提出,河北省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在落实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责任过程中不履职、不当履职、违法履职,导致产生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河北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建设项目的环评。   分组审议中,有委员认为,修订草案对污水排放造成的水污染限制得比较全面,尤其是在利用渗坑、渗井排污方面明确了禁止性行为;但对固体废弃物造成的水体污染关注较少,建议增加相关内容,限制生活垃圾、工业废弃物、医疗垃圾等有可能对水体造成的污染。   此外,还有委员建议,在控制污染物进入水体的同时,要综合考虑生态系统的净化水体功能,统筹污染治理与防治工作。   修订草案明确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结合水环境状况和水污染防治要求,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杨智明委员建议,在制定防治规划的同时,还要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其中在政府责任条款中,应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后面加上“保障资金投入”内容。已关闭评论
  • A+
所属分类:国内新闻

3月30日上午,湖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黄石市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标志着黄石市在规范城乡建设、推进生态保护上又迈进了一步,在全市法治建设与生态文明建设融合发展的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近年来,黄石市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作出了许多有益探索和努力,效果明显。但是,随着城乡建设步伐不断加快,进而衍生出来的生态空间破坏和区域生态格局失衡等问题,一直是发展与保护这对矛盾关系中的焦点难点问题。群众迫切期盼、发展迫切所需,让生态控制线管理的选题从众多的立法选题中脱颖而出,成为我市顺应发展需要的立法首选。 

在立法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思路,按照“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的原则,通过实地察看、座谈走访、外出考察和专家论证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充分吸收民智。历时16个月,经过前后30多次修改完善、两次审议,条例于2017年12月26日提交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并按法定程序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批。 

《条例》的制定,一方面通过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保护之间的关系,确定城乡发展的“生命线”,同时将山、水、林、田等生态要素作为一个共同体纳入到生态控制线内进行严格保护,有利于维护城乡生态安全格局;另一方面,在整合黄石资源和开放空间的基础上,突出规划的引领作用,推动实现生产、生活、生态空间的合理布局,有利于真正彰显出我市特有的资源禀赋优势和山水城市魅力。 

《条例》主要包括总则、划定与调整、控制与保护、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六大部分。市人大常委会将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正式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