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履行应成为环境修复的有效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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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环境时评

当前,生态环境修复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但囿于一些机制性问题,目前生态环境修复的途径不畅通,主要靠检察机关或环保公益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省级政府提出赔偿磋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等途径,诉讼程序启动难、周期长、举证难、费用成本高,妨碍和制约了环境修复的发展。

代履行具有便捷性、经济性和高效性

2015年,国务院出台了《水污染防治计划》。次年《土壤污染防治计划》和《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出台。以上法规都明确规定了环境修复路线图。同时,为督促企业把环境修复责任落到实处,《行政强制法》及《环境保护法》等部门法又授权环保执法部门代履行。

因此,代履行决定形式上属于行政命令,代履行法律上属于行政强制方式,具有行政行为的便捷性、经济性和高效性。通过强化环保执法部门的代履行职能,应当成为当前阶段下推进环境修复的有效法定路径之一。

代履行适用的范围和程序

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规定,适用代履行的条件有四类。一是行政机关依法做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二是当事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决定。三是行政机关发出催告履行通知书,经催告仍不履行。四是其后果已经或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

代履行的程序一般包括三个阶段:催告、代履行、征收费用。催告以书面的形式作出,为义务人履行义务再次设定期限。只有在催告所设定的期限内,义务人没有履行义务,并且具有主观上的故意而不是实际不能履行时,方能采取代履行措施。代履行完毕后,由执行机关向义务人收取执行的费用,执行费用以执行的实际支出为限。

为规范代履行,《行政强制法》规定了不得实施代履行的条件,一是除情况紧急外,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二是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三是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代履行费用不缴纳的解决途径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除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当事人既不履行法定行为,又不承担代履行合理费用的解决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加处罚款或滞纳金。《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做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二是依法拍卖查封、扣押的财产。《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三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做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代履行需解决哪些现实问题?

《行政强制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但截至目前,却鲜有代履行的执法案例。究其主要原因,一是存在行政执法压力大,行政处罚案件多,环境修复鉴定难、阻力大、周期长、协调难等客观因素。二是部分执法部门存在“重打击、轻保护,重行政责任、轻民事责任,重处罚、轻修复,重物质、轻环境和重处罚、轻教育”等倾向,妨碍环境保护行政职能的有效发挥,也是将来需要下大力气解决的现实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