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试点经验 健全磋商机制 印发实施方案 山东全面施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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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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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凡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或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设区市应综合考虑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这是记者从山东省政府新闻办日前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的。

2016年以来,山东省按照国家部署,利用两年时间组织开展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印发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初步构建了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框架,形成了可借鉴、可复制的经验做法。

在总结改革试点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山东省委、省政府办公厅日前正式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将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从试点阶段,推进到全面施行的新阶段。

山东省环保厅副厅长姚云辉介绍,到2020年,山东将在全省构建起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加快推进生态山东建设。

试点两年取得哪些经验?

赔偿磋商机制开辟问题解决“快车道”,5家持证机构获得环境损害鉴定许可

山东省作为全国7个试点省份之一,积极强化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制定实施方案,筛选济南市章丘区“10·21”重大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事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等3起典型案例开展实践探索,涉案总金额达2.6亿元。

试点期间,山东省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机制,构建通过磋商方式解决问题的“快车道”;出台全国第一份关于审理此类案件的指导性意见,实现与司法程序的有效衔接;出台全国第一份省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保障对受损生态环境的有效修复。

姚云辉介绍,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重要一环,是赔偿权利人提出索赔的主要依据。试点以来,山东省积极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推动司法鉴定机构扩容纳新。去年6月,山东省公开遴选了61名专家,纳入全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去年11月,省司法厅、环保厅联合印发文件,明确全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实验室及仪器设备配置标准。

“目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等5家机构已取得山东省环境损害类司法鉴定许可证,业务范围覆盖污染物性质鉴定、空气污染环境损害鉴定等5个专业,共有73名执业鉴定人从业,可以满足当前全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需要,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提供技术保障。”姚云辉说。

截至目前,山东省已形成《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程序规定》等配套管理文件7项,为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提供了可借鉴、可复制的经验。试点的制度建设、案例数量、赔偿金额、社会影响力在7个试点省份中最高,试点经验被原环境保护部作为典型向全国推广介绍。

在改革全面推行后,山东省在试点基础上,又及时修订出台了改革实施方案,成立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14个扩充至16个。根据《实施方案》要求,省环保厅牵头起草《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效果后评估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省财政厅牵头修订了《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征求修改意见。

《实施方案》作出哪些调整补充?

授权设区市细化启动赔偿具体情形;健全磋商机制,赋予赔偿协议强制执行效力

姚云辉介绍,《实施方案》沿袭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基本框架,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进行了补充调整。

为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效率,克服工作能力不足的缺陷,《实施方案》增加了赔偿权利人,将赔偿权利人由省政府扩大至设区的市政府,形成省市两级主体共同行使索赔权,并对省政府和设区的市政府的管辖划分作了原则性规定。

《实施方案》授权设区的市细化启动赔偿的具体情形。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设区的市可综合考虑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对“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适用情形作出相应规定,细化应当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具体情形。

根据试点实践,《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健全磋商机制,赋予赔偿协议强制执行效力。将赔偿磋商作为诉讼的前置条件,即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前,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应先行磋商。对经磋商达成的协议,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的磋商协议,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赔偿权利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磋商不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应及时提起诉讼。

《实施方案》还进一步明确了部门责任,要求各相关部门、单位在推进改革中细化分工,努力形成相互支持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制度改革如何有序推进?

省政府成立改革领导小组,省环保厅、法院等16个部门单位分工明确、联动发力

为保障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有序推进,山东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明确省环保厅为落实改革工作的牵头部门,承担主体责任。

今年4月,山东省政府成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分管秘书长、省环保厅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省法院、检察院等16个部门单位分管领导任成员,统一组织领导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

为进一步明确部门分工,健全制度体系,山东省明确提出,省法院会同相关部门修订完善《关于审理山东省人民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修订完善《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省环保厅会同省公安厅、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制定《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办法》,会同省住建厅、水利厅等部门,制定《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效果后评估工作办法》。

山东省要求,各设区的市要于2018年7月底前上报本市实施方案,在改革实施过程中,要及时总结经验,完善相关制度。自2019年起,每年1月底前上报上年度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情况。

近日,山东省环保厅专门印发通知,要求各地将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填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报送系统”,自2018年第三季度开始,每季度通报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进展,包括各市制定实施方案、成立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配套文件、开展案例实践等情况,以此督促各市加快制度改革进程,确保到2020年,在全省构建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真正做到“环境有价,损害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