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执法既要有力度又要有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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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环境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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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地交警在执法时,发现一男子醉酒驾车,遂决定依法对其拘留。然而,当交警得知醉驾者家庭困难的实际情况后,便让其先料理好家事,次日再来接受处理。

按常规思维,交警严惩醉驾理所应当,由此带来的后果,包括生活困扰和经济损失,也应由违法者承担。然而,当事交警在坚守法律底线的前提下,想方设法化解醉驾者的家庭困境和潜在损失。这既让违法者受到处罚,维护了法律的刚性和尊严,在法理之外兼顾了情理,让人感受到执法者的人文关怀。

这一案例引发了笔者对现实中环境执法的一些思考。法律是冰冷的,但执法行为是可以有温度的。法律容不下的是击穿底线、放弃法律的“以情代法”“情大于法”,以及徇私枉法、权力寻租的“私情”;法律从不拒绝谋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近年来,有的地方环境执法人员出现粗暴执法、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情况。比如,有的要求在极短时间内把养殖场拆除干净,而一大群畜禽往往不可能在几天之内处理妥当。这种不顾社会效果的简单化做法,不仅付出了不必要的执法成本,还会引发公众和企业的反弹,导致负面舆论传播,不利于今后环境执法工作的开展。

执法需要讲究策略。加强环境监管,不能只是简单地贴封条查封扣押,不能只是简单地下一道行政命令限产停产。在强调让环保法长出獠牙、铁面执法的同时,还要给企业一定的缓冲时间,帮助企业解决问题,这是政府加强环境管理不可偏废的两方面。即使一些企业必须关停取缔,也要依法进行,要留给企业处置其合法资产的时间,而不能粗暴地拆除厂房。

执法者与执法对象绝非完全对立的双方。在环境监管中,企业既是监管对象,也是服务对象。而且,有时候服务往往是更有效的监管。企业有的环境违法行为,完全可以通过政府有效的服务得到改变或解决。只重视严查环境违法,不帮助企业分析环境违法的原因、得失和解决之道,这样的环境执法很难得到群众的拥护与企业的支持。

环境执法者要常怀公仆之心、恪守为民服务原则,对企业要坚持严格管与热心帮相结合,既要有严格执法的“冷面孔”,也要有服务企业的“热心肠”,让环境法律既有力度,又有温度。要在坚持铁面执法的同时,摸清企业的环保需求,围绕企业需求提供精准化、具体化帮办服务,推动其合法生产、达标排放,实现绿色发展、环境友好。因此,要让环境执法的过程成为既是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过程,也是宣传环境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的过程,帮助企业解决环境问题的过程,服务企业绿色发展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