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养狗行为进行硬约束是一种保护性善举

  • 对养狗行为进行硬约束是一种保护性善举已关闭评论
  • A+
所属分类:论坛

近日,湖北省武汉市新修订的《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出门遛狗应挂犬牌、束犬链、戴嘴套,引发热议。

人狗之争,已成近年来极为热络的公共话题,也是亟待解决的社会课题。保护狗权也是尊重人权,一方面养狗是一项基本权利,情感寄托与亲情构建的因素理应得到尊重;另一方面,其他人的权利也应获得尊重,当不文明养狗行为已触及公共利益,及至威胁到他人的安全,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后,就应该规范养狗行为并化解人狗矛盾。

当前,恶犬伤人已成为大概率事件,其间以大型猛犬的危害性最为严重。比如,今年年中,北京朝阳区一个5岁男孩蹲在地上玩耍时,突然被一只大狗咬伤了脸部。事发后父母带着孩子辗转了6家医院,花费十余万元,才控制住了孩子的病情。因养狗而引发惨案,不但会让养狗者付出法律代价,让其他人有受到攻击的风险,更会造成难以估量的社会成本,带来不确定的治理隐患。

国内某宠物行业网站发布的《2018年中国宠物行业白皮书》调查显示,2018年中国城镇养狗的人数达到3390万人,这一数据随着时间的推移还将继续增长。随着养宠市场的不断壮大,对养宠行为进行规范并纳入严格的法律约束中,既是解决现实矛盾和问题的需要,也是力足长远进行系统性治理的选择。其间既包括对宠物品种的约束,也包括疫苗的注射、遛狗应挂犬牌、束犬链、戴嘴套的行为要求等。

有比较才有鉴别。即便在古代,因为养犬行为不当而造成伤害事件,即便是过失行为也会付出法律代价。《唐律疏议》第207条规定:“以不施标帜羁绊及狂犬不杀之故,致杀伤人者,以过失论。过失者,各依其罪从赎法。其‘故放令杀伤人者’,谓知犬及杂畜性能抵蹋及噬啮,而故放者,减斗杀伤一等。”在国外很多国家对养狗违法的处罚也极为严厉,以英国为例,除了可以实施无上限的罚款外,恶犬伤人,最高可将狗主人判处14年有期徒刑。相比较而言,国内在这方面还处于相对宽松的状态,这是造成养狗者社会公共责任薄弱的关键因素。

有限制的自由才会成为真正的自由,给养狗行为立下规矩对动物来说也是一种保护。遛狗不拴绳的后果,除了伤人外,还可能造成爱犬走失;长期找不到主人的宠物狗,极有可能在城市治理过程中被处置。在动物保护意识尚未到位,保护体系也有待完善的语境下,纵容式的宠物管护也将宠物置于风险之中。

如果把养狗行为作为检验社会文明的维度,那么公众文明的实现,离不开治理层面的水平提升。人与狗的和谐相处,本质上是人与人之间如何更加和谐。保护狗的权利,就是在维护更高层次的人的权利。而厘清权利和自由边界,更需坚持辩证的思维和对立统一的行为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