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如何选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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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环境时评

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人民陪审员法》,即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定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单行法律。这部法律在保留原有三人合议庭模式的基础上,增设了七人合议庭模式(3名法官+4名人民陪审员),并明确规定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以及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案件等类型的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由此可知,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无论私益诉讼还是公益诉讼,一律采取七人合议庭模式。

《人民陪审员法》施行后,全国范围内一些地方法院开始尝试采用七人合议庭模式审理生态环境保护类案件,并且取得了较好的预期效果。

笔者参加的6月27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一起由环保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也首次采用了七人合议庭模式。庭上,七名合议庭成员中,有两名人民陪审员对原、被告进行了询问,其中一名陪审员是某高校环境法学教授。询问的问题体现了环境侵权案件的特点,也抓住了事实判定的核心,因此对查明事实真相起到了较为理想的助推作用。也正基于此,合议庭根据庭审中已查清的事实,当庭裁定被告“从即日起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停止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排污必须达标。被告从即日起每天监测出水水质,每7天将检测的数据报送合议庭一次,直到本案结案为止。”

不难看出,人民陪审员在前述案件庭审过程中所以发挥了重要作用,得益于合议庭成员已有的知识储备。虽然我们提倡环境保护要“人人参与,共享共治”,但实事求是地讲,环境保护相关领域的知识或经验,仍然被视为“高冷”知识,距离普通老百姓的日常生活较远。如果前期没有一定量的环境管理、环境科学、环境法学等方面的知识储备或实践经验,面对此类案件只能是一头雾水,无法达到七人大合议庭的预期效果。

由此,笔者以下主要与大家共同探讨生态环境保护类案件中人民陪审员选任的两个问题:

生态环境保护类案件的人民陪审员选任应采取何种方式?

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的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产生、选任与参加审判均采取“随机抽选”的方式确定。这种方式虽然保障了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有利于扩大司法领域的人民民主,但“人民陪审员名单”上陪审员专业背景可能千差万别。虽然生态环境类案件可能涉及各行各业,但此类案件更多关注的是各行业(主要是排污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三废”处理与生态修复,相关联的法律也主要是自成体系的环境法,相关知识和实践较为小众,即使一些从业多年的法官都可能存在对环境法律运用不甚了解的情况。

在此背景下,如果完全不加限定地“随机抽选”人民陪审员,可能会因为陪审员缺乏相关背景知识,导致个体对案件性质的判断差异,从而影响案件审理质量,也可能导致人民陪审员落入“只陪不审”“审而不议”的状态,违背立法初衷。

因此,笔者建议,生态环境类案件的人民陪审员名单,应当单独建立。

选任陪审员时,除考虑一般的人民陪审员任职条件外,应重点关注候选人的工作或教育背景,比如各行业中(主要是排污型产业)一线生产人员、公司内部环境管理岗位人员、第三方环境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如环评公司、环保管家公司、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公司等)、污水处理和危废处置公司的工作人员、环境法专家或有此教育背景的人员、环境修复方面的专家或从业者等,以保证真正发挥人民陪审员在生态环境类案件中的作用,从而提升案件审理质量和效率。

为兼顾客观公正性和实用性,参加具体案件庭审的人民陪审员的抽取,也不建议全随机,建议采取“半随机”方式,以保证一定比例的人民陪审员对涉案领域有一定的认知和了解。

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工作人员是否适合担任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法》明确规定,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的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长期以来,环境监测站和一些地方环境监察机构并非行政机关,一般属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下属事业单位,主要从事环境执法或环境监测工作,其工作人员不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那么是否属于《人民陪审员法》规定的“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的人员”呢?首先可以肯定的是,环境监察机构和环境监测站中非领导职务且不具体从事环境监测或环境监察工作的后勤人员的担任资格是毋庸置疑的。

笔者认为,将具体从事环境监测和环境监察的岗位人员吸纳进人民陪审员名单也是可行的,他们在环境案件的事实判定上具有“得天独厚”的经验,至于是否“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要在个案中进行利害关系判断。这里的利害关系,既包括案件类型,也包括所属的行政管辖区域。例如环境行政类案件,为保证客观公正性,需要将所在辖区的环境监测和环境监察部门的人民陪审员排除在外,同时还应排除具有上下级隶属关系的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机构的工作人员作为个案的人民陪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