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优等生”享受优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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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环境时评

在秋冬季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对某些重污染行业实行全行业限产或停产,是不少地方经常采用的手段。由于没有体现企业环保水平的差异性,这一措施往往陷入“一刀切”的质疑。2018年江苏省采取的一招举措,有力破解了地方政府的这一尴尬。

2018年冬季到来前,江苏省出台了《江苏省秋冬季错峰生产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停限产豁免管理办法》,对企业中的“环保优等生”给予“免死金牌”。这项政策兼顾了环境与民生、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实施几个月来,广受企业、专家和社会的好评。

不管是传统产业,还是高科技行业,同一行业(产业)里的不同企业,环境管理状况并不相同。在高污染高耗能行业中,也有管理水平高、环保做得好、实现了绿色发展的企业。而在被视为高新技术产业的行业中,也存在环境管理混乱、超标排放的企业。因此,一些地方在制定实施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或启动大气环境应急方案时,不根据环境绩效水平对不同企业分类施策,全行业或按照统一比例关停企业,实质上是环保应急领域的“一刀切”。这种政策执行中的简单粗暴行为,饱受诟病,并不足为怪。

政策制定要体现出差别性。秋冬季错峰生产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时,以行业(产业)划线,不管好差享受一样的待遇,既不合情也不合理。不但对那些遵守法规合法生产甚至已经做到超低排放的企业不公平,也使错峰生产或应急管控对改善环境质量的效果打了折扣,还容易使环境管理水平差的企业失去进一步加强环境管理的动力。

根据《办法》,不管哪个行业(产业)的企业,只要污染治理得好,就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就能多生产、少限产。这就树立了一个鲜明的导向:严守环境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合法生产,做到达标排放或超低排放,就会受到奖励、停限产豁免等“优待”。此举可以有效调动企业治污的积极性,引导企业主动进行超低排放改造,争取获得停限产豁免权。

采取差别化环境管控措施,摈弃简单化的“一刀切”做法,保护合法合规企业权益,为守法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环境,是生态环境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从江苏的成功实践看,要让企业中的环保“优等生”享受优等待遇,确保豁免管理办法取得预想效果,而不使一项好政策沦为权力寻租的工具,必须制定科学的规则,严把关键环节。

对此,须致力于制定规则,努力消除监管过程中的规则盲点,让执法者与企业都明确规则、熟知规则,从而遵守规则。

明确环保“优等生”享受优等待遇的边界。对于纳入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错峰生产范围和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清单的工业企业,污染排放水平明显好于同行业其他企业或者涉及重大民生保障的企业,在符合环境管理要求和达标排放的前提下,在执行秋冬季错峰生产计划时,免予执行停产、限产;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过程中,原定预警响应级别要求应停产的,免予执行停产,而是按照限产比例允许生产。

明确享受豁免政策的环保“优等生”认定标准。企业申请停限产豁免,除了需满足产业政策、环保信用等级、排污许可证以及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在线监测符合规范、数据真实有效等基本条件外,环境基础设施类、钢铁、水泥、建材、电解铝、石化等不同类行业,还须满足特定的行业豁免条件。对涉及供暖等重大民生关切的企业,对公用燃煤电厂已实现烟气稳定超低排放的、垃圾发电及危废焚烧处置企业烟气能够稳定达标排放的,均予以豁免。为服务高质量发展、属于战略新兴产业的企业,满足环保基本要求的,均可以申请豁免。但对列入“散乱污”整治名单的工业企业,生产工艺、技术、产品属于《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的,不能申请享受豁免政策。

设置科学规范的环保“优等生”认定程序。一时好,不等于永远好。针对企业环境行为可能发生变化的情况,豁免企业名单不搞终身制,实行年度申报、二级审核。停限产豁免企业按年度申请,每年10月底前完成。企业首先向属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申报,县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工业生产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各地级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工业生产主管部门对通过县级初审的企业进行核定,对于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的,方纳入豁免名单。

严管重处假冒环保“优等生”。对于纳入豁免名单的企业,并不意味着放松环保要求,属地生态环境部门仍要加强监督检查,以防止企业误以为进了“保险箱”而超排、偷排。省级生态环境和工业生产主管部门,对各地停限产豁免政策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一旦发现纳入豁免名单的企业有弄虚作假、生产过程中存在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的,仍将依法处罚,及时取消豁免,并取消下一年度申请资格。